「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上期談到「公義」,當各人都有自己對「公義」的標準時,便是士師記記錄的現象,各人任意而行。那末只談「公義」,便會流為「雞同鴨講」,各自表述。因此彌迦先知在講及至善時,除了行公義以外,也要「好憐憫」及「存謙卑的心、與你的 神同行」。沒有「好憐憫」及「存謙卑的心、與你的 神同行」,便不能解決各人對「公義」的不同解釋準則。
「好憐憫」也是由兩個希伯來文組成,第一個是「愛」,是一個動詞,第二個是「憐憫」,雖是名詞,但不是「愛」的對象,而是「愛」的特質,因此結構上與「行公義」不同,反而與「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結構相同,不少譯本繙成為「存憐憫的心去愛」。
「愛」一字與「愛神」(申六5)及「愛人」(利十九18)相同。「愛」神是在立約的情況下去愛,意思是要以忠心及順服去愛。「愛」人則是關注他人的康泰,以具體行動來表達。在新約耶穌的教導中,十誡的總結就是愛神愛人,是最大的誡命。
「憐憫」一字反映了上帝的本性,在與祂子民立約的前題下,表達了永遠的施恩及慈愛。神也要求在人與人的關係上,同樣來表達「憐憫」,尤其是對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弱勢羣體,例如在律法上對孤兒寡婦寄居者的照顧,因此在某程度上,照顧弱勢羣體也就是在實行公義。
「你必按古時起誓應許我們列祖的話、向雅各發誠實、向亞伯拉罕施慈愛」。(彌七20)「慈愛」原文是「憐憫」,而詩歌對句的表達,將「誠實」與「憐憫」掛鉤,表示「憐憫」中包含了「誠實」的元素。
正當社會與教會的撕裂愈來愈對立之時,教會領袖及信徒正好在我們的言行心態上反省上帝要求的至善,如何以「憐憫的愛」來「行公義」。畢竟「公義」與「慈愛」不是絕對的矛盾,我們得在本港獨特處境中來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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