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舊約經文中的暴力
 籲信徒以愛仇敵為原則


2909 期(2020 年 5 月 24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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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約聖經蘊含不少暴力元素,當中不論上帝施加的暴力,或人在上帝命令下所施加的暴力,均牽涉不少倫理及神學問題。香港浸信會神學院遙距教育課程於五月九日在YouTube直播「再思舊約經文中的暴力」專題講座,黃福光博士分析舊約中各種暴力事件,藉此反思暴力背後的倫理問題,以此警醒現今基督徒。

  黃福光博士先定義「暴力」一詞,根據字典釋義,暴力是傷害、毀壞、殺害某人或某物的行為,當中包括身體、心理、制度及語言上的暴力。他指,舊約中記載上帝以洪水毀滅世界、毀滅所多瑪及蛾摩拉兩城、降十災懲罰埃及人等,由於這些事最終奪取了人的生命,故無可否認是上帝施加的暴力。有言,上帝是公義的,其審判也必定公義,但是否每一個人包括兒童也該死,卻存在爭議。他指懲罰罪行必會影響無辜者,又嘗試以病毒形容罪惡,指當時整個世界陷入感染,上帝看到病毒已向兒童蔓延,長大後難免也沾染罪行,故決定毀滅世界,連同兒童一併消滅。但黃博士強調,由於上帝能看到人所不能見之事,故祂才能作出以上的審判方式,惟現實生活中,人未犯罪不能被指控為有罪,所以人不能以上帝的方式作審判。他坦言,信徒縱然明白上帝是公義慈愛,但祂所施行的暴力卻仍存爭議,可見背後牽涉範疇不是非黑即白,尚有不少倫理問題需要處理。

  舊約也記載人類在上帝命令下施行的暴力,例如約書亞記中描述耶利哥城、艾城、南邊及北邊的迦南城被毀滅,城市無數人被殺。此外,根據摩西律法,上帝授權人去執行死刑,絕對是其中一種殺人的暴力行為,而且當中更包含「以眼還眼」的報復性質。他解釋,「以眼還眼」是指懲罰要與犯罪的程度相等,例如犯謀殺者要被處死,同時亦要考慮公義原則,不能輕易施行死刑,故當時此律法有效地減少暴力事件,亦在舊約社會中十分常見。在倫理問題上,有言重建和教育罪人比消滅他們好,黃博士認同此說法,但補充在古代以色列社會,疑犯被監禁一段短時間便進行審判,結果只會無罪釋放或處以刑罰,卻沒有資源對犯人進行教育。

  此外,舊約中存在不少暴力的語言,如申命記七章一至五節,描述上帝要人擊殺其他種族者,不可與他們結親,並要拆毀其祭壇。申命記十三章六至十一節亦有類似記載,極端地描述要殺死引誘自己事奉別神的人,包括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他解釋,經文重點教導為「不可敬拜偶像」,經文內容雖然極端,實際是以誇張的寫作手法,提醒信徒緊記唯獨基督是主,切不可敬拜偶像。他續言,聖經中不乏其他誇張的寫作手法,如耶穌曾說要愛祂勝過愛(原文為「恨」)自己家人,原意並非真的要門徒恨家人,而是帶出愛上帝勝過一切的信息。

  最後,舊約中有不少人類主動採取暴力的例子,如該隱殺了亞伯、搶劫事件、攻擊其他人等。黃博士反思,歷史上人類發動了不少戰爭,造成無數人命傷亡,故有人認為所有戰爭都是不公義的;他同意戰爭會令無辜者受害,固然應盡力避免開戰,但坦言部分戰爭是需要的,例如因拯救人命而行使的暴力,目的是為救人而非報仇,所以關鍵是信徒要考慮暴力背後的倫理和公義問題。

  回應現今社會狀況,不少人稱被迫使用暴力爭取訴求,他以馬丁路德金和甘地為例,他們均以非暴力手段成功改變社會,證明非暴力的手段也有力量和果效。他又指,舊約中的「以眼還眼」觀念只是當時社會的律法,並非做人處事原則,若現今信徒盲目仿效,將被仇恨支配內心,相反耶穌「愛仇敵」的教導才是生活的原則。對現今基督徒的意義,他直言:「做基督徒從來不易,爭取社會公義也不易……如何爭取公義時能愛對手及敵人,這十分考驗信徒對主的順服和跟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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