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歧視人的信仰自由!


2976 期(2021 年 9 月 5 日)
◎ 文林 ◎ 束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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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Forstater v CGD Europe & Others〔2021〕UKEAT 1005_ 20_ 1006 :

  英國一名研究員於政府進行〈公眾諮詢〉時,在社交媒介發表,根據其信仰,認為原生性別是不可轉變,「性別重置」亦不可與原生性別混為一談!但卻被一些同事發覺,並表示對其言論感到不安,更向僱主投訴。其後,她不獲續約。

  她認為僱主對她作出〈信仰歧視〉,而提出申索,原訟時被判敗訴,她提出上訴,結果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犯了以下兩大法律原則錯誤:

  1. 法庭的責任是決定上訴人的言論,如接納屬於「信念」定義,便須受〈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保障人民享有良心、思想及信仰自由的憲法權利。

  2. 法庭不應調查上訴人的言論是否其信仰教條,因本案的資料,沒有人質疑上訴人的言論,不是基於其基督教信仰而表達,甚至有些〈跨性別人士〉都認同其言論。原訟庭亦錯誤裁定有關言論,與納粹或極權主義類同,未能符合Grainger案保護「信念」的第5條的免責標準—即是「信念是要在民主社會值得尊重或不會違背人性尊嚴和與任何人的基本權利發生衝突、」

  判決:

  因此,裁定僱主濫權,因是基於上訴人的信仰,不與其續約,是違法歧視,而她的言論亦享有言論自由,不能只以保障「跨性別」權益為尊,因其他人士的信仰自由,是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17條,可享有信仰不受歧視的保障!

  後語:

  1. 僱主對「性小眾」的權益,視為凌駕性權利,置僱員的信仰和言論自由不理! 這是逆向歧視的典型例子!

  2. 香港沒有就保障信仰自由的主體法例的保障。信徒容易因表達信仰而被歧視。難道要基督徒閉口不言,要為「五斗米」折腰? 因此,要主動爭取〈信仰、良心及信念歧視條例〉立法!

  3. 一旦通過任何保障「性小眾」的歧視條例,現有的信仰及言論自由便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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