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與認罪


2551 期(2013 年 7 月 14 日)
◎ 新聞捕手 ◎ 羅杰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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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振聰經高院陪審團裁定罪名成立,法官麥機智重判囚十二年,並嚴詞斥責他邪惡、無恥,貪婪。陳案雖然荒誕奇情,或如麥官所說的邪惡無恥,但若只是一件社會案件,與教會並無牽連。

  但陳在不久之前受浸加入教會,並且公開作見證,今次受審時為他施浸的林以諾牧師亦有到庭支持他,報章亦常提及他已經信主,更刋出林牧為他施浸的照片。因為陳受浸時不但已經輸了爭產官司,偽造遺囑案亦已排期開審,所以社會及教會都對陳的「忽然」信主感到疑惑,甚至質疑牧師為他施浸。

  教會本來是接納罪人的地方,陳振聰即使有官非纏身,甚至真的偽造遺囑,他仍然可以信主,亦可以受浸加入教會。只是他在受浸之前,必須先認罪和悔罪。但無論是在受浸後的見證,甚至是受審後的求情,陳振聰從來都沒有承認偽造遺囑,我們亦看不見他有悔罪的表示。

  曾經受浸(或受洗)的基督徒都知道,如果準備受浸的人曾經犯罪,牧師必會要求他作清楚的交代和處理,否則一定會拒絕為他施浸。陳的案件如此轟動,牧師沒有理由不查問他是否有違法。若然陳回答:沒有!並且能令牧師真誠的相信他是清白的,牧師才可能為他施浸。若是陳振聰向牧師承認違法,並表示希望得到上帝的赦免和拯救,這樣牧師仍有理由為他施浸,但我認為必須要求他認罪和悔罪,並且向法庭自首。這樣不但免使龔如心的私生活被揭開,陳振聰的刑期亦可能會減少。

  因為陳振聰直至如今仍然沒有承認偽造遺囑的罪。換言之,他是被定罪而要服刑,而不是因認罪而接受懲罰。在法庭上,定罪無須被告認罪;但在教會,赦罪必須認罪。因為如果沒有脫離罪的決心和行動,悔改、信主、跟隨基督、生命成長栽培……,根本無從開始。

  或許在案件審訊之際,陳振聰和牧師考慮對審訊的影響,因此保持緘默。但如今審訊已經結束,有關人士都應該作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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