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子愷與子女訂立約法,其中第四及第五條,兩次強調「絕非義務」,前者講的是供養父母,後者講的是分開居住,我以為有斟酌餘地。
第四條說,子女獨立之後,生活有餘而供養父母,或父母生活有餘而供給子女,皆屬友誼性質,絕非義務。
子女長大成人,本應該獨立生活,父母即使有能力,亦不再繼續供給成年子女生活所需,要他們自食其力,這點不必爭議,但子女供養父母純屬友誼之議卻不妥當。
豐子愷本身是畫家兼作家,生活自然不成問題,但幾多爸媽胼手胝足才把孩子拉扯大,一旦羽翼長就舉翅不回顧,未免太無情,有能力的兒女反哺父母,還是值得鼓勵的。
至於第五條則主張,子女獨立以後,以與父母分居為原則。雙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屬鄰誼性質,絕非義務。
其中最刺眼是「鄰誼性質」四字。與父母同住而視作鄰居,以香港人的冷漠標準,鄰居可以不打招呼,可以老死不相往來,豈不如同陌路?其實,分居同居還得視經濟能力而定,譬如金融海嘯下,跟父母同居會是首選,只要大家都尊重對方的私隱,也不必當作鄰居那麼「見外」吧?
豐子愷跟子女訂立「約法」的那個時代,家長封建而專制,視兒女為私有財產而非獨立個體;今時今日,多數家庭以子女為中心,所以,「絕非義務」可要重新解讀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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