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甚麼政府會考慮定立性傾向歧視條例?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受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壓力,要求立法保障社會人士不會因其性傾向受到歧視。本地人權及同志團體亦努力爭取立法,回歸前曾嘗試一籃子地為歧視法立法,但不獲通過。隨後政府個別地替不同的歧視立法,先後有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目前已就種族歧視條例進行公眾諮詢,並將於今年第二季進行性傾向歧視的電話抽樣調查。
二、香港社會有歧視同性戀者及性少眾的情況嗎?
答:有。但自從肛交非刑事化後,並透過許多公眾教育,現時無資料顯示社會上因性傾向而受到歧視的情況比其他歧視情況嚴重(例如外貌、宗教、政見)。從傳媒現象觀察,本港社會趨勢是愈來愈接納及尊重同性戀者。然而不少同志群體認為教會宣告同性戀是罪本身就是一種歧視。教會應留意同性戀者的存在,以關懷,尊重,服務的心接待他們,在指出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時候,也應以愛心說誠實話。
三、以立法方式來干預性傾向歧視是否適合?
答:社會上存在不同的歧視問題,但不是每一種都適合透過以立法方式解決。若每種歧視都立法禁止,則社會將會過度立法。若同性戀者普遍上受到不公平對待,例如薪金普遍低於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在受教育的機會上比異性戀者低,而其他方法未能湊效,則立法保障是適合的。現時當局未有資料可證實同性戀群體普遍上受到不公平對待。我們建議藉修訂一般的條例,使之能保障所有人(包括同性戀者等)在基本權利上受到保障,而不採用特別訂立歧視法的方式。
四、尊重人權是否就會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
答:目前西方社會把性別平等擴大到包括性傾向,因此人權組織及同志組織也多從其基本人權的角度爭取不因任何人的性傾向而受歧視。然而基於性傾向上的差別對待是否屬於人權範圍是具爭議性的問題。而且許多與人權相關(生命安全)的問題都不是直接能夠從人權原則作出解決,例如安樂死及墮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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