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我們的鄰舍?(二)


1951 期(2002 年 1 月 13 日)
◎ 神學縱橫 ◎ 盧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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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舍即自己人

  至於以鄰舍為「自己人」的解釋,正正就是律法師心裡所想著的一個答案。無論是文士,法利賽人,或是律法師等,他們大都以為自己是「神所親自揀選的」一群(創十二1-3,十五1-6,十七1-8),並以「割禮」與神立約(創十七9-14)為記。他們受割禮後,就成為神的子女,為以色列人的一分子,就是「自己人」,是遵守「妥拉」的聖民。所以,對以色列人來說,「鄰舍」就是指其他以色列人,或是包括那些已改奉猶太教的人:「在鄰舍交付他的物上」(利六2),「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十八20)及「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十九15)裡所提到的「鄰舍」,所用的是希伯來原文的amit,是「同類人」、「自己人」(fellow)之意。而同時出埃及記十一章二節:「叫他們男女各人向鄰舍要金器銀器」、廿二章7節:「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裡是用re(a)這個字,意謂「同志、戰友、自己人」(comrade、fellow)。

  同樣,利未記十九章17-18節所提到的所謂「鄰舍」(愛人如己),就是他們心目中的其他以色列人(自己人),他們的同胞,他們的弟兄,這一點可以參考耶利米書三十章三十四節:「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以及撒迦利亞書三章十節:「當那日,你們各人要請鄰舍坐在葡萄樹和無花果樹下。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當中所提到的就是那些曾與神立約的子民,是屬於耶和華的一群。

  既然以色列人對「鄰舍」的態度只是局限於自己人,他們就將那些不是以色列人或不是信奉猶太教的人歸為「神的敵人」。在約翰福音四章裡,記載了耶穌在井邊遇到一個撒瑪利亞的婦人,她十分驚訝為何耶穌會與她講話和要水喝,「原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人沒有來往。」(約四9) 原來猶太人和撒瑪利亞是世仇,他們是老死不相往來的(見拉四10-16)。所以,他們對妥拉的教訓的理解就只針對自己人了。申命記裡善待「鄰舍」的各種行為(十五2-3),只是針對「自己人」而行。基於他們這種根深蒂固的觀念,他們會不期然的將自己與其他人分別出來,並只會忠於自己的同胞(太五43-45),所以他們把第二誡命強解為「當愛你的鄰舍,恨你的仇敵」。雖然耶穌在回答律法師時嘗試否定他們的曲解,但當時的人對鄰舍即是自己人的觀念仍然深入民心,例如羅馬書裡所談到的「愛人如己」(十三8-10)、「叫鄰舍喜悅」(十五2),哥林多前書裡的「求別人的益處」(十24),以弗所書裡的「與鄰舍說實話」(四25),都是指著當時的基督徒說的,是自己人或是同胞。

鄰舍即寄居的外國人

  在以色列的歷史中,他們曾經在埃及地寄居過,十分明白作為寄居的外國人的心境和需要,所以,他們會善待住在他們當中的外國寄居者,「若有外人在你們國中和你同居,就不可欺負他。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利十九33-34) 他們都是以色列人的鄰舍,要憐愛他們(申十19),若果他們都接受了割禮的話,他們也可以和一般以色列人一樣可以吃逾越節的筵席(出十二43-49)。一些用來對待以色人的規條,也一樣公平地用在外國的寄居者身上,例如要把將收割的莊稼留一部分給「窮人和寄居的」(利十九9-10,申廿四19-22),要視他們為鄰舍,律法也要求以色列人愛他們如同自己。另外,每三年將土產的十分一取來與外國寄居的一齊分享(申十四29,廿六12-13),以及不可欺壓寄居的外國人,要公平的善待他們(申廿四17-21)。

  雖然如此,以色列人接都能夠按照摩西所訂之律法來善待他們的鄰舍,因為神同樣愛他們(申十8),但事實上,以色列人對「愛人如己(鄰舍)」的觀念仍然局限於自己人當中,他們對利未記所記載的誡命「你要愛他如己」的觀念,是以一個十分狹隘的態度去理解,他們把鄰舍看作「弟兄」(利廿五25、申廿二1-4),是那些已和耶和華有立約關係的「鄰舍」,就如上文所談論到,只集中於同胞和同族的關係(利十九17-18)。所以,回到路加福音的故事,當耶穌回答律法師的問題時,祂就是希望提醒他們比喻中的鄰舍,其實就是那些「外人」(outsider),可能是客旅,可能是寄居的,可能是陌生人,但他們都不是律法師心中的「鄰舍」(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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