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相異的給予相同的對待?


1899 期(2001 年 1 月 14 日)
◎ 交流點 ◎ 江大惠(崇基神學組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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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社會法例的支持及反對可以通過兩種的路線來進行。一是指出某法例違反了我們公認為本身正確的標準,例如要反對一切的歧視,因為歧視等同不公義,而公義是社會公認要持守的標準。另一種進路是訴之於後果的嚴重性,例如蔡兄的文章,指出新條例可能引來骨牌效應,令社會出現我們不願意接受的後果。

  後者慣用的策略是訴之於情,提出可能出現的後果是人們不願意或不想接受的,好像政府用一百六十七萬的數字來煽動民意反對港人內地子女的居港權。這種策略的弱點在於骨牌效應如果沒有出現或者人們不認同所出現的後果是不可以接受的,就會失去公信。

  長遠來說,用法例本身是否彰顯公義來處理問題更經得起考驗。

  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對於相同的給予相同的對待,對於不同的給予相異的對待。這種公義的原則是人類文明公認的標準。問題是在某特定的情境,那樣算是同?那樣算是異?人人有相同及相異之處,甚麼時候取其同,甚麼時候取其異就做成對公義的種種爭辯。

  蔡兄所列的八項訴求,究竟屬不屬於歧視:對於相同的給予相異的對待?需要我們逐項仔細去研討。到底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在甚麼事上要取其同、平等對待,甚麼事上要取其異、分別對待?

  我個人不主張用骨牌效應、嚴重後果來反對這些訴求。因為如果這些訴求是屬於歧視:對於相同的給予相異的對待,則反對只顯示我們不喜歡這些後果,而願意犧牲公義。

  我主張去研究每一項的訴求,到底這些訴求歸不歸入歧視範圍。如果不入,則問題會自動消失,對於不同的給予相異的對待是應分的。如果這些訴求屬於歧視,那麼,我們的反對便無法理直氣壯。故此,我認為這次的戰場不在骨牌效應、後果嚴重,而在這些訴求是否屬於歧視:對於相異的給予相同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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