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認清「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骨牌效應


1899 期(2001 年 1 月 14 日)
◎ 交流點 ◎ 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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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些團體蠢蠢欲動希望通過「反性傾向歧視條例」,不少弟兄姊妹都不明白通過這條條例的含意,以為只是消除大眾的一些所謂歧視行為,其實近日一些支持同性戀團體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提出了以下的訴求,:

  1. 同性可以結婚(拆毀了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

  2. 同性結婚之後可以領養(將來學童手冊上「父母」兩欄均需寫明「性別」)。

  3. 同性伴侶亦享有「配偶」應有的權利(即事實婚姻),如領取贍養費、無遺囑的遺產分配及有權申請公屋及居屋等。

  4. 宗教及教育界不能享有豁免權。

  5. 在教育指引內需列明「同性戀」乃性傾向,在學前教育開始便要向學生灌輸有關意識,並尊重他人的性傾向。(若老師公開反對同性戀便會違反法例)

  6. 基督教團體不能以對方是同性戀者而有特別對待(如不准領聖餐、暫停事奉或會籍、拒絕證婚的要求、或是解僱。在講台上亦不可以將同性戀視為不正常。)

  7. 將肛交的同意年齡由現時的廿一歲降低至十六歲。(因現時男性與十六歲以上女士發生性行為並不觸犯法律,故要求與十六至廿一歲男性肛交亦應一視同仁。)

  8. 任何人公開反對同性戀,將被視為歧視行為。

  這些要求只是一個開始,基本上這是一個骨牌效應,一塊倒了,其他的遲早也會倒下去!根據外國的經驗,若果通過有關法例之後,其他的所謂不同性傾向人士,亦會陸續提出他們的訴求,如孌童僻、成年的亂倫關係、人獸交者(因為根本沒有人受害),包二奶、多元性行為(為甚麼一定要兩個人才可以結婚?喜歡三個男、四個女也是一種性傾向!)

  這是我們願意見到的社會轉變嗎?希望大家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支持同性戀的團體正積極進行遊說,並已得到一些議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支持!

  請繼續代禱、呼籲其他人關注及積極透過不同途徑表達你們的意見,勿讓傳媒及公眾覺得只有少數人和團體反對通過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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