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認清「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骨牌效應
第 1899 期(2001 年 1 月 14 日) ◎ 交流點 ◎ 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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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可以結婚(拆毀了一男一女的一夫一妻制)。
- 同性結婚之後可以領養(將來學童手冊上「父母」兩欄均需寫明「性別」)。
- 同性伴侶亦享有「配偶」應有的權利(即事實婚姻),如領取贍養費、無遺囑的遺產分配及有權申請公屋及居屋等。
- 宗教及教育界不能享有豁免權。
- 在教育指引內需列明「同性戀」乃性傾向,在學前教育開始便要向學生灌輸有關意識,並尊重他人的性傾向。(若老師公開反對同性戀便會違反法例)
- 基督教團體不能以對方是同性戀者而有特別對待(如不准領聖餐、暫停事奉或會籍、拒絕證婚的要求、或是解僱。在講台上亦不可以將同性戀視為不正常。)
- 將肛交的同意年齡由現時的廿一歲降低至十六歲。(因現時男性與十六歲以上女士發生性行為並不觸犯法律,故要求與十六至廿一歲男性肛交亦應一視同仁。)
- 任何人公開反對同性戀,將被視為歧視行為。
這是我們願意見到的社會轉變嗎?希望大家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支持同性戀的團體正積極進行遊說,並已得到一些議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的支持!
請繼續代禱、呼籲其他人關注及積極透過不同途徑表達你們的意見,勿讓傳媒及公眾覺得只有少數人和團體反對通過有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