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Gay不可?—
 禁止性傾向改變的不合理


2804 期(2018 年 5 月 20 日)
◎ 婚姻這回事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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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專欄前文(第2799期)分享了一個已婚「後同志」,排除萬難建立一夫一妻的婚姻個案。然而,世界一些主流同運卻對這些「前同人士」(ex-gay)或「後同人士」(post-gay)欠缺基本的尊重,千方百計阻止他們接受幫助,甚至採用法律去禁止。我們不提倡要強逼同性戀者改變性傾向,這是基於個人自決的原則,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受同性性吸引困擾人士希望擺脫同性性吸引(same sex attraction; SSA),離開同性戀生活。因此,他們尋求性傾向的改變(Sexual Orientation Change),並向精神科醫生求助,或參加小組治療。同樣基於案主自決,我們不應禁止性傾向改變的努力,或阻止這些求助的人接受幫助或輔導。

  美國加州議會於四月十九日以50:18票通過法案AB 2943。假如法案再獲得參議院通過——一般相信民主黨州長布朗(Jerry Brown)不會攔阻,加州將會成為全美首個州份,將禁止向十八歲以下青少年提供改變性傾向的服務,擴展至所有人。AB 2943修訂《消費者法律賠償法案》(Consumer Legal Remedies Act),將提供改變性傾向的服務界定為非法商業行為。換言之,任何人提供改變性傾向的服務——只要涉及金錢交易提供貨品及服務,均有機會墮入法網,條例同時禁止賣廣告推廣相關貨品或服務。

  有關法案很可能會嚴重影響宗教自由,特別是宗教人士會動輒得咎。AB 2943並沒有宗教豁免,只要當賣廣告稱基督大能可以令人離開同性戀行為,而當中涉及金錢交易,這樣可能已違反法案;即使販賣書籍、小冊子或影音產品、舉辦研討會、在公開場合演講、收費輔導,甚至網上文章,當內容提及同性戀及跨性別是不道德的——只要涉及金錢交易——便有機會觸犯法例。

  法案聲稱這些治療是有害的。可是,「全美維護治療平等行動組」(National Task Force For Therapy Equality)指出,那些聲稱是沒有根據的,或只是扭曲「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二零零九年出版的研究報告的結論。譬如該報告事實上是說沒有證據指出SOCE必然有害:「沒有嚴謹的科學研究,可以使我們對最近的SOCE是否安全或有害,以及對誰而言,做出明確的聲明。」(Report of 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Task Force on Appropriate Therapeutic Responses to Sexual Orientation,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2009, p. 83.)也有研究支持治療基本上是有益而不是有害的 (Jones & Yarhouse 2007; Nicolosi et al. 2000)。港台和馬來西亞輔導同性戀者的機構提供的是專業、謹慎、溫和及人性化的輔導,很多實際案例顯示整體而言不單無害,更是有益。

  受着同性性吸引困擾的人有權利知道改變的真相,假若他們希望改變,卻被瞞騙以致否定自己改變的可能性,那他們只會更絕望和孤獨。所以,同運對前同、後同的百般打壓,和製造諸種謊言去矇騙他們,實在是對他們的刻意傷害。假若他們希望避免因着同性性行為而感染愛滋病,按同運的看法,任何人都應拒絕協助他們。然而若後來案主真的患了愛滋病,責任在誰身上呢?

  總結而言,去禁制所有更正治療,十分霸道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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