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成家的界線
第 2691 期(2016 年 3 月 20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近日有一本雜誌以「多元成家─愛與親密的故事」為主題,內容以故事及相片描述五種不同的家庭,包括:傳統的圍村家族、同性伴侶成家、人與動物的家、跨種族成婚的家、外傭與僱主的家。即是將寵物視為家庭成員、將傭工視為家庭成員、以及建立同性家庭,提倡大愛精神,彼此的關係可以無關血緣、性別、種族及物種,只要有愛及親密便是一家人。
家庭的界線是否可以按個人的價值觀而作無限延伸呢?基督徒對於有愛便是一家人這個概念並不陌生,我們會視教會是神的家,信徒都是一家人,因此大家以弟兄姊妹相稱,那麼,到底我們在教會的弟兄姊妹與在家庭中出生的兄弟姊妹有甚麼分別呢?在法律上的權責又有否不同?
香港法律賦予家人關係一些權利及義務,最直接的權利是可以根據《稅務條例》申請免稅額,包括已婚人士免稅額、子女免稅額、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等等。換言之,即使你如何將家中的傭工視為家人,在法律上她並非你的家人,縱使她是你的受養人,你也不能申請任何免稅額。至於責任方面,父母對子女有養育的責任,夫婦有互相照顧的責任,子女對父母有供養的責任,按香港的綜援制度,六十歲或以上與子女同住的長者,如遇經濟困難而欲申領長者綜援,就必須是以家庭為申請單位,即是要審查整個家庭的入息和資產狀況,當中包括子女須聲明有否供養那位長者,如子女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供養父母,必須要簽一份俗稱「衰仔紙」的不供養父母證明書。
誰是我的家人?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想法,但是,當論到社會制度及政策時,便需要訂立界線,否則,當有些人抱持「四海之內皆兄弟也」的信念時,這些「兄弟」的權責及福利當如何安排呢?這些「兄弟」又是否願意與你分擔供養雙親的責任呢?他們又是否有權利繼承你父母的遺產呢?按香港現時的法律,要成為家庭成員必須是透過血緣、婚姻或領養才能獲得法律上的家人或親戚關係,而這些關係會有一定的權責,對於那些自己宣稱的家人關係,法律上並沒有任何權責要求。
因此,家人關係並非自己說了算,而是需要清晰明確的定義,並獲得法律的認可,社會才可以有效運作,否則將會家不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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