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宗教實踐不同的殯葬禮儀。即使在同一宗教內,殯葬禮儀都有不同的側重,甚至有不同的禁忌。基督宗教有二千年歷史,在不同時期,在不同宗派內,有不完全一樣的殯葬禮儀。何解?因為不同的神學傳統,對死亡有相異的理解。
相比在香港常見的道教殯葬儀式,基督新教的殯葬禮儀有顯然不同的禁與許。道教的打齋儀節,絕大部分都是生者為死者所做的事情。不論是請聖、誦經、拜懺、破獄、沐浴更衣、過橋、解結、普渡孤魂等,都是協助死者解脫其生前及祖先的罪過,以致死者能從地獄之罪罰被解救過來。相比之下,基督新教雖有不同流派的神學,其殯葬禮儀在一點上,卻是完全一致的—就是生者不可能為死亡作任何脫苦解罪之事情,因為生與死遙遙相隔,互不連繫(路十六19-31)。並且,解罪脫苦乃全靠上帝恩典,生者無論作甚麼,都不可能在這點上對死者有任何益處。因此,即使在釋經圈子有關「為死人受洗」(林前十五29)一事有非常紛紜不一的詮釋,絕大部分新教教會卻都不許為死人洗禮。此外,即使為死人祈禱,也是犯禁。就是向死人說話,也多少被視為不該。如此,當今的教會殯葬禮儀,多聚焦在追憶死者,及重提復活的盼望上,以安慰生者,讓生者的哀傷可隨把死者「安心放手(let go)」而得到撫平。
此外,在這種「不為死者辦事」的實踐背後,是有神學原因的。這些原因,涉及「人死後的狀況究竟是如何」的問題。人究竟是一個全人整體,以致死後是全人地進入「安眠」狀況,靜候復活,還是死者的靈魂離開其朽壞的身體,以某種形式在居間之境存在,等待主再來時穿上復活的身體?又抑或信主的人死後其靈魂立刻歸回上帝懷抱以新的身體存在?究竟靈魂是否獨立實體?究竟靈魂是否不滅?這些問題,在不同時空、不同神學流派、不同釋經學圈內,有不一樣甚至相反的答案。「不為死者辦事」,大概有不同的原因,例如,既然死者是全然進入安眠狀況,為他做任何事都是自欺欺人的;又例如,倘若死者的身體已死亡,而其靈魂又已離開,一切事情業已終結,又何來要為死者做事等等。
可是,這個「生死相隔,不為死者辦事」的殯葬禮儀焦點,在過去十多年,開始備受挑戰。不少學者(如T Attig, J W Worden, C J Vickio, B D Romanoff, M Terenzio, Dennis Klass等),都透過臨床觀察指出,死別的哀傷之所以得到撫平,不全然是因為生者能「安心放手」;相反,更多時候是因為生者與死者以不同形式維持連繫(continuing bonds),也因為生者仍然可以繼續為死者的益處做點事情。這即是說,不許生者為死者辦事,或強調生者與死者遙遙相隔以致互不相干的殯葬禮儀,是阻礙撫平生者的哀傷的,因此是有違基督愛心的舉動。
教會可怎樣回應呢?按G Rowell的重要著作The Liturgy of Christian Burial,在二千年的教會歷史,是可以找到為死人辦事的實踐的。例如,為死者施聖餐,甚至為死者向那些帶領亡魂返回天家的天使祈禱等,都可以在早期教會的殯葬禮儀找到例證。甚至在幾百年前,聖公宗的一五四九年公禱書,仍然有為死人禱告的殯葬儀節,只是在一五五二年的修訂中,此項被刪除。當然,是否應該恢復早期教會的殯葬禮儀,是極具爭議的。經過千多年的反思、修訂,或許很多人都認為我們應該昨非今是。然而,我們也最少可以在不太具爭議的環節上,引導生者為死者做點事情,例如在病床前向死者說出告別之話、吻別死者、為死者清潔身體、為殯葬禮儀奔波、為死者舉行追思等等,都是對哀傷的生者有益的。
Michael F. Hull, Baptism on Account of the Dead (1 Cor:15:29) an Act of Faith in the Resurrection (Atlanta: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2005) 提供了一個很有用的釋經掃描。
關瑞文(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行政)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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