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天怒人怨的醜惡事件


2194 期(2006 年 9 月 10 日)
◎ 交流點 ◎ 陸幸泉(尖沙嘴浸信會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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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娛樂新聞時有報道藝人的私生活,正面來說是為藝人宣傳,增加知名度,更可滿足影迷、樂迷的好奇心,但是近年來各大報章、雜誌為求爭取客源,有時無所不用其極,大肆報道一些似是而非的虛假事件,終令藝人控告傳媒譭謗。本來眾人想知的私人生活,竟變成告上法庭的訴訟,市民對傳媒的道德操守,信任程度,愈來愈低,有些傳媒不但沒有好好檢討,自我規律,反而變本加厲,以為就算被罰一萬幾千,但銷售量及廣告客戶的收入必多過罰款,於是大聲一笑:「我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你們又奈我如何!」

  我們只能嘆息:道德愈來愈被忽視,自由人權愈來愈高漲,「只要不影響或傷害別人,我幾乎做甚麼都可以。」

  直至日前發生刊登偷拍藝人更衣事件,才讓沈默的大眾怒吼,驚動特首也要催促盡快立法嚴懲偷拍,保障私隱。其實報攤上擺放的雜誌,有些封面照片已經達到淫褻不雅的程度,可惜法例似乎無法阻止,也不知如何判斷不雅。外國凡不雅雜誌必須放在雜誌架上層,用膠紙套好,且擋去封面部分,香港有些雜誌仍可大搖大擺的放在當眼處,給路人看見,這已經是令人想入非非,引誘人放縱情慾了。

  作為一個有良知、公義、道德的政府及城市,我們不能,也不應坐視道德敗壞下去,沈默的時代應該過去,不要再容忍那些無良的傳媒任意妄為,該反對便起來反對,該責備也應秉公責備。良好的民風,傳媒有責任維持及推廣,社會的良知,傳媒更有義務來發揚光大。「神啊,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詩四十五7)「大能者啊,為真理、謙卑、公義赫然坐車前往,無不得勝。」(詩四十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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