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美國航空公司也傳出負面新聞:一位男性空中服務員按制度要求,要一位帶着嬰孩的母親將嬰孩車交出另外存放,糾纏一段時間後,以暴力奪取嬰孩車,險些危及母親及嬰孩,乘客仗義執言與服務員理論,結果機長出面平息。事後航空公司道歉、賠償及暫停該空中服務員職務,發出聲明指該名服務員沒有同理心和耐性。簡單來講,該服務員只講制度,沒有從人性角度來體諒及處理。
較早前本港也出現一件類似事件,一位還差三個月才十八歲的女兒,打算捐出活肝給垂死的母親,但本港法律不容許,結果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打算在立法會提出緊急提案,容許酌情,幸而有另一市民決定活體捐肝,及後更移植了屍肝。之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提出進行諮詢,以便立法來處理未來可能出現的相似事件。事件反映制度是界線清晰,沒有人為因素可以影響,然而局長提出較具人性的處理方式。制度與人性看來不相容,因此未來的諮詢希望找出一個相容方案。
其實美國航空公司即時的反應是制度與人性是相容的,問題其實出自該服務員的心態,以內地一句說話來講,姿態出自心態,因此直指員工的心態出了問題。
香港的交通警察應該可以代表制度與人性的相容。當司機違反交通規則,如違例泊車、不依地下白線指示、超速駕駛等等,交通警察截停汽車後,總會很有禮貌地稱呼對方,然後說明對方犯下的錯處,才寫告票。司機大多心服口服,收下告票離開,因為交通警察很有禮貌地處理,不是因為穿著制服執法而心高氣傲目中無人,反而耐心解釋司機所犯的法例。
教會內能否情理兼備來處事?教會不能沒有規條,但太多規條會否犧牲了人性?執法時也同樣面對制度及人性的協調,若能有更重人性地執法,就更能實踐彼此相愛的教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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