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結合是解決同性婚姻爭議的出路嗎?


2663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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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透過司法程序,令沒有承認同性婚姻但有異性婚姻的州分變相違憲後,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有人提出在既保護傳統的男女婚姻制度和平衡同性伴侶的需要之間,設立民事結合。

  全球第一個設立民事結合制度的國家是丹麥,自一九八九年開始容許同性戀者透過簡單的登記制度,讓他們得到和異性婚姻夫婦所享有的福利。有些地方則稱這種結合為「公民伙伴」、「家居伴侶」或「註冊伴侶」;分別只是因為他們不是男女結合,所以不叫婚姻,而用另一個名詞取代;但他們可以享有婚姻部分甚至全部權利,包括領養小孩。

  很多人認為民事結合是解決同性婚姻爭議的雙贏方案,一方面社會既能照顧婚姻及家庭的延展,另一方面又能為同性戀者提供一定保障,實屬兩全其美的上上之策。不過,綜觀歐美國家的經驗和發展,同性戀運動的支持者並不會滿足於民事結合而停止爭取同性婚姻,他們會繼續打着平權的旗號,就說「我們不要次一等的婚姻,我們要平等,為甚麼我們相愛卻不可以結婚?」

  丹麥於二零一二年已通過同性婚姻。英國於二零零四年設立民事結合,但二零一四年仍然通過同性婚姻但同時保留民事結合制度;最新的是巴西,二零一一年設立民事結合,兩年後即二零一三年已通過同性婚姻。

  因此,民事結合實際上是同性婚姻的踏腳石。同性戀運動的策略是先通過較溫和的「民事結合」法,達致「溫水煮蛙」的效果。大愛同盟成員梁兆輝曾公開表示,民事結合是婚姻的「初版」(Junior),同志組織的終極目標仍然是婚權,「民事結合可以避咗宗教人士嘅擔心,唔會令佢哋覺得摧毀咗婚姻嘅概念」。當社會讓同性戀者享有民事結合的保障,以解決同性婚姻的爭議,這只是一廂情願的良好意願。

  事實上,香港法院現正審理一宗民事結合案,一名英籍女同性戀者司法覆核,要求入境處向她在英國民事結合女伴簽發家屬簽證,使其可以留港工作;不論成功與否,相信同性婚姻的爭議仍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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