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三)
 訂立性傾向歧視法是良策嗎?—論陳志全被辱罵事件


2659 期(2015 年 8 月 9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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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議員「慢必」陳志全在五月三十一日乘搭港鐵時,遭兩名中年婦人辱罵,最初罵他「惟恐天下不亂」及「垃圾議員」,其後則針對其性取向,言辭的確不堪入耳。同運當然趁此時機要求政府及早就性傾向歧視立法。首先讓我清楚表示,誠如性文化學會的聲明所言(見該學會網頁及FB):我們「反對任何形式的侮辱,亦反對以言入罪」,而「兩名中年女士的肆意指罵,我們認為這類不文明行為,必須受到譴責。」

  然而,這樣就表示一定要制訂性傾向歧視法?不一定。首先我們要指出香港的政治生態和社會文化已有重大改變,公開和網上的謾罵已是非常普遍。支持制訂性傾向歧視法的人高舉平等的旗幟,但「平等」意味着同等的待遇應以同樣方法處理。問題是,誰有權決定有些人該受辱罵(所以不用被法律保護),而另一些人則絕對容不得辱罵(所以要把辱罵者繩之於法)?真的平等似乎意味着一律禁止所有辱罵言論──無論被罵的是建制派或泛民、黃絲帶還是藍絲帶、官員或平民、同性戀者還是不認同同性戀的市民。這即是說,要立的不是特別保護一小撮人的法律。

  事實上,加拿大也有類似的條例,有一次在一餐廳裏舉行了一個「脫口秀」,一個喜劇演員Guy Earle與一個女同性戀者Pardy口角,互相辱罵,後來Pardy控告Earle和店主,向雙方索償二萬加幣。然而,Pardy也有辱罵對方,卻沒有法例保障Earle一方。再者,Pardy的訴訟費用由卑斯省的人權組織資助,而被控告的一方卻要自掏腰包!這是哪門子的平等呢?

  我們認為,面對不文明的言論及行為,公民社會內部的長遠教育,至為重要;凡事訴諸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如立法管制言論自由,最終只會導致以言入罪,無助公民社會的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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