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大都嚮往自由,自由之定義可說是一種免於恐懼、奴役、傷害,而能實現自我價值的舒適心理狀態,在不傷害他人利益下,且合符法律、道德規範下,能隨心所欲的行事為人。相信這種解除束縛,被釋放的自由,人人都趨之若鶩。我們基督徒信主得救,也是從罪中釋放,得享自由,但事實上,我們的言行當受聖經的約束,所以時有掙扎、內疚與悔改,歷史上有「不自由,毋寧死」,我們卻知道自由與放縱又不能混為一談,那麼,真自由又有何所指?
第一、自由是不違背律法與法律
基督徒是受聖經之律法與規範所約束與管教,當然也要遵守地上政府的法律,聖詩作家佐治麥臣曾說:「願為主被囚,我才得真自由」,這是在主裏得真自由,而寧願放棄自由,不是想做便去做,也不是以為是的便去做,而是保羅在加拉太書五章十三節說的「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另外在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三至二十四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是要求別人的益處。」
自由不只是消極的限制自己言行,更是積極的放棄自由及權益,為了別人的益處及着想。那是由聖靈管轄的「應做就去做」的真自由。
第二、自由是凡事顧及他人
若只一個人在荒島,可有絕對的自由,但當我們與其他人一起生活時,便變得不自由了,尤其經上說:「我們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二4),更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侍,凡事造就人,要求別人的益處,有一學者說:「當我們想到人類痛苦時,我們有誰自由呢?」
主耶穌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八31-32)原來是歸信主耶穌,遵守祂的道,便曉得真理,明辨是非,分辨善惡,知所抉擇,遂得真自由。
第三、自由也是自我約束
「宗教」的英譯是Religion,字根是「再約束」之意思,人在掙脫精神與肉體的束縛,而獲得自由之後,仍然覺得不滿足與空虛,選擇了寧願再受約束,而為了愛上帝、愛人而選擇不自由。
主耶穌為了愛人、救人、降生為人,取了奴僕的形象,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7-8)原來當我們願意真的愛神、愛人之時,即使放棄某些自由,反而真的自由就來了。
陸幸泉(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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