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小撮佔領者衝擊立法會事件之後,有網台節目主持曾表示,若在佔領現場遇上警方清場,會立即掛上記者證;今時今日傳媒工作者在社會運動上應有的角色和操守,實在有重新思想的必要。
傳媒作為現代社會的第四權,其實是被賦予了一些特權的,例如很多場合由於空間有限,或是屬於閒雜人等不能進入的地方;因突發事故而臨時被封閉的場所;甚至禁區,記者因為職務所在而需要在現場採訪,警察及有關方面亦會盡力配合,以維護新聞自由,讓傳媒可以監察不同羣體的一舉一動和言論。但記者不能既作為社會運動的參與者,有需要時又聲稱自己進行採訪,以記者的身分作為護身符。
過往未有網絡記者及公民記者興起的年代,如何界定記者的身分較為容易,主要看記者所屬的機構日常工作與傳媒的關係,如報章、雜誌、電視、電台,但在人人拿着相機都可以做公民記者,自己辦一個網上節目都可以開咪做主持的年代,所謂記者的身分愈來愈模糊,加上亦沒有任何可以審核自身專業資格和操守的公會,濫用記者身分以博取方便的情況愈來愈嚴重。若業內人士再不正視有關問題,日後因為採訪問題而出現的磨擦,恐怕只會愈來愈多。
作為一個前傳媒工作者,筆者一直堅信,記者本身雖然無可避免一定會有自己對政治及各類社會問題的看法,但必須要讓其他人有看得到的公正,就是盡量避免公開就一些具爭議的社會問題表態,亦不宜高調參與一些社會運動,以免令一些與自己持不同立場的人對自己所屬機構能否客觀公正報道失去信心。倘若傳媒人堅持要參與示威抗議,卻在警方採取行動時搖身一變為記者,是荒天下之大謬。另一方面,一些自稱為評論員的人必須明白,評論員雖然可以發表個人意見,但卻沒有免於法律責任的特權,評論員不等如記者,個人有鼓吹及參與社會行動的自由,但不應濫用記者的身分作護身符,不是所有聲稱是傳媒工作者的人都可以享有受保護的採訪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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