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基督教傳入中國的時候,有關舊約的“Elohim”;以及新約的“Theos”,在翻譯的過程上,由於要與中國文化和宗教信仰有所切合和適應,所以在名詞的採用上是非常審慎,和有很大的學理引證。在唐代的景教有譯之為「元尊」、「真主阿羅訶」。在明朝天主教並不採用「神」、「上帝」和「天」,其後譯為「天主」。而馬禮遜牧師到中國從事譯經工作,曾在大英博物館謄抄天主教教士白日昇所翻譯的《四史攸編耶穌基利斯督福音之會編》,因而採用該譯本「神」的用詞,所以及至一八二三年在馬六甲英華書院版的《神天聖書》,都可以稱之為神版聖經。
米憐牧師(Rev. William Milne見上圖)在正編“The Indo-Chinese Gleaner”(印中搜聞)的時候對The Deity 的用詞的釋譯是有詳細的論述,說明「上帝」一詞最為貼切於中國文化和傳統的思想。其中列出有九點理由,簡言之:第一,上帝是中國四千年遠古的用詞,是最高統治者。第二,上帝常存超越天上和地上諸神的尊嚴和權威。第三,從中國古書所見,上帝才是人們獻祭的對象。第四,上帝是一位對人施憐憫;但同是一位對暴君和壓迫者發烈怒的上帝。第五,上帝是中國儒、釋、道三教的常用詞,三教佔中國大部分人口。第六,上帝在任何時代均屬被尊敬用詞。第七,上帝一詞,是超越天、上天、皇天、神的含義,不為其他用詞所替代。第八,上帝在中文用詞中不但有自我存在的全然性和合一性,而且對於人們關係是有多樣性的顯現。第九,上帝並非有如天、神存在的客觀的事物,而上帝是超越於物質的客觀存在。
米憐牧師的主張其後影響麥都思牧師(Rev. Walter Henry Medhurst,見下圖)、郭士立牧師、理雅各牧師的思想主張採用「上帝」用詞的譯經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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