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一位女士是「二奶」,給某男人「包起」,還替他生了一個孩子,這女士跟朋友參加佈道會後,決志信了主。我想問的是她應否立刻離開那男人,不再做「二奶」,才算討神喜悅。如果教會有會友是這樣,該如何牧養或懲治?
刪去開頭「明知」兩個字,文句顯然會比較通順,亦完全無減要表達的意思。用這兩個字去開始一個根本不需要這兩個字的問題,有很清楚的表態作用。再加上以「八卦雜誌」的敘事方式,將一段婚外關係描繪為被人「包起」的「二奶」,不禁叫人記起約翰福音第八章那個故事:姦淫總得是兩個人的事,可是被抽出來公審的卻只是那個女人。
這個問題給人的感覺是:整件事情的重點,明顯並不在於一個人的決志信主,而是在於一個有待審理的道德議題。要是能夠領那個男人也信主,相信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將他們一起「懲治」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嗎?
我記起了前陣子在報紙看到一則新聞,是一位牧師為一位曾經有黑社會背景的人物施洗。傳媒的反應,也是一般教會的態度,是到底聖職人員跟有黑社會背景的人物交往是否合宜?畢竟瓜田李下,這看在一些不信、未信或初信的人眼中,會不會「叫人跌倒」?這大概也是昔日耶穌經常遇到的煩惱。
只是不去接觸又怎能去傳呢?而沒有人傳又怎能信呢?
透過一點歷史的距離,我們讚賞和嘉許耶穌是稅吏和罪人的朋友。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又有誰願意冒著「有失見證」的罪名,去跟那些妓女和走偏門的人接觸?他們當然也需要,甚至是更需要福音,只是人們會怎樣說?人言可畏啊!
當然,教會除了寬恕和接納之外,也有責任保護會友免受傷害。這樣,有心慕道的朋友固然不該拒諸教會門外,但對於那些動機曖昧甚或明顯另有所圖的人,教會確實有責任替信徒把關,免得讓豺狼進入羊群,造成傷害和破壞。
不過,事實卻往往顯示,教會並不是歡迎罪人的地方;甚至對那些已經清楚跟過去決絕的人,有時亦難免心懷芥蒂,恐怕他們會死灰復燃、故態復萌。但讓我們不要忘記,在每一個人決志信主之前,誰又不是百孔千瘡?而直到我們離世,誰又不是恆常跟外在的誘惑和內在的惡念爭戰?信主前沒有犯過的錯誤,並不代表信主後不會發生。這確實是個牧養不能忽視的問題。
回到最初的問題。我認識一位姊妹,她的爸爸在鄉下有個「元配」,是家裡以「父母之命、媒酌之言」替他迎娶的;後來他出到香港,「自由戀愛」娶了她的媽媽,生了他們幾兄弟姊妹。就像撒拉與夏甲一樣,一夫二妻當然帶來了很多的嫉妒、怨恨和麻煩;而事實上她的媽媽後來也信了主,可是她卻沒有離開她「二奶」的身分。她的處境是,她無法獨力支撐幾個兒女,而她的丈夫是她唯一的男人,改嫁的話對她來說就更有「犯姦淫」的感覺。甚至是在教會裡,她一直都忍受著沒有開口說出來的白眼。
因此坦白說,對於這個問題,我並沒有一個清楚明確的答案。教會裡有這樣的問題當然需要處理,但必須以恩慈的態度去幫助,而不是以審判的態度去定罪。畢竟倘若耶和華察究罪孽,誰又能夠站得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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