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子問題


2327 期(2009 年 3 月 29 日)
◎ 問道 ◎ 許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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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界有許多基督徒,但表現出來的「見證」卻大相逕庭,有「保皇」的,有堅持傳統家庭價值的,有贊成同性戀的,有擲蕉的。究竟對基督徒政界人士,甚麼才是「好見證」?

  

  基督徒給人的印象,往往是個相當注重面子的群體。尤其是在「外人」面前,我們就更是不容有失:自己失禮事小,羞辱主名事大。這種肩負教會名聲的重任,使得基督徒普遍表現得相當拘緊,不輕易表露自己真正的感受和想法。就是在教會裡面,一般的交往也是客客氣氣、報喜不報憂的,而這樣的交往也就自然難以深入。

  關心基督徒有沒有「好見證」當然不能說是錯,卻不能成為量度一切的標準,因為所謂「好的見證」,在不同的人看來未必有一個一致的準則。譬如退讓可能被視為懦弱、據理力爭卻又可能被誤以為好勝,堅持信念可以被視為食古不化、知所進退卻又可能被視為看風使舵。這樣,一切努力經營的「好見證」,到頭來往往只是徒勞無功。

  另外,對於一個執行掃毒職務的執法人員來說,是否表現得溫文爾雅就不是他最即時的考慮,而是如何部署策略、甚至使用必要的暴力,將毒販繩之於法。如果一個在戰場上作戰的軍人「打不還手」,那是不是一個美好的基督徒見證呢?我舉出比較極端的例子,是要指出在生活的不同範疇,所謂好的見證,必須相對於有關的具體處境去考慮。

  那麼在議事堂上,怎樣才算是有「好見證」呢?前面所提出的問題,其實反映了一些更為深層的問題,包括聖經有沒有提供甚至要求一個統一的政治理想或立場?基督徒公民在政治參與上有沒有一個固定的楷模?如何處理彼此在道德價值判斷上的分歧?以及是否容許一些被視為出位出格的政治行為?

  首先,一般廣被引用的聖經人物如約瑟和但以理,他們在分別所屬的政權中都是身居要職、舉足輕重的人物;但他們基本上只是在既有的政治體制內盡力而為,甚至算不上是「建制派」,可以粗略界定為「高級公務員」。而相對於當時的滿清政府來說,孫中山卻是一個顛覆國家,可以處之以極刑的「革命黨」。由此看來,基督徒參與政治就很難劃定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準則。怎樣因應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去判斷當前社會的具體實況和需要,反而顯得更加重要。如果「保皇黨」是意味著趨炎附勢地屈從於既有政權,那當然是另作別論。大的原則不外乎彌迦書六章八節。

  「擲蕉」固然是具爭議性的行動,伊拉克記者向小布殊擲鞋,就換來了三年的牢獄代價。只是要清理聖殿外圍的擺賣,亦肯定有比以暴力用麻繩驅趕更理性和文明的做法。我只能說,每個人都必須個別地為著自己的行為向上主交代,當然有時還得付上實質的代價。

  至於假若我們認為議員的道德立場明顯有違常理和倫理原則,作為推選他們代表我們議事的選民,就責無旁貸地需要提出反對,甚至需要以選票去表明我們的立場了。這是民主選舉制度下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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