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
 梁美芬提醒教會關注法律條文


2327 期(2009 年 3 月 29 日)
◎ 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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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為教牧同工及長執提供堂會發展支援及專業培訓,於三月二十一日,假香港華人基督聯會教牧中心舉辦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第一講)。聚會由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博士主講,題目為「平心而論─《平等機會條例》」。有近四十多位教牧傳道、長執及教會行政同工參加。

  梁美芬博士指出《平等機會條例》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所訂定。國際公約提到人人均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而受到歧視。

  梁美芬特別提醒教會機構要注意《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騷擾、中傷及《消除種族歧視及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等定義。她說《性別歧視條例》乃指作為僱主不能因為對方性別而不僱用他們。僱主在聘請廣告上,應避免廣告內容中注明性別的要求。而一九九七年通過《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主要來自於因婚姻而產生的姻親關係。《殘疾歧視條例》的定義身體或心智的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其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同時,殘疾的情況是現存、曾經存在、將來可能存在及被認為存在的,並使你因此遭受到歧視。騷擾的定義為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使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驚嚇成分,該不受歡迎的行為便是騷擾。中傷的定義為某人透過公開活動煽動對別人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消除種族歧視及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政府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公佈,守則鼓勵促進所有人的平等就業機會,無分種族及性傾向。

  梁美芬建議,教會機構在招聘廣告中應劃一甄選準則,並避免在廣告刊出涉及歧視成分的內容。同時教會機構採用不構成歧視的僱傭程序及常規,為所有僱員提供平等機會,並發出一項明確的政策聲明,規定僱員在工作間不得有任何歧視、騷擾及中傷的行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社會大眾或教會機構都要遵守法律,也要理解及小心處理法律條文及細則。梁美芬認為,法律是由人類文明演變出來,法例亦反映社會道德標準,因此教會應該關注社會的議題及法例的取向問題。以近期所發生的事件中,尤其關乎性傾向歧視的議題,教會應繼續站出來發聲,並為真理辯護到底。

  據悉,教牧長執專業培訓講座尚餘兩講,四月十八日將由廖知基律師及許朝英先生主講「權衡輕重─教會與《版權法例》」及五月十六日由官玉華先生,主講「漏網之魚─電腦網路資源運用」。 查詢可電二三三七四一七一。

▲梁美芬博士(右)認為教會應為真理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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