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人權高漲的年代,「同志」團體和他們的訴求備受輿論和愈來愈多民眾的支持,我起初是有抗拒的,漸漸也覺得為甚麼不給予他們多一點包容?但讀「明光社」等另一邊廂的言論,又覺得他們也有道理,不盡是迂腐之言。究竟看道德議題,是否只有單一立場,可以兼容並蓄嗎?
這是一個嘈吵的年代。在人權與平等的旗幟下,任何人都有權拿麥克風甚至利用大氣電波發表他們對任何議題的意見。而無論他們是否有理據、有見地,對自己所發表的意見是否有認識,只要他們表現得煞有介事、胸有成竹、義憤填膺,那麼他們就可以自封為人民的喉舌、弱勢社的代表。
在爭取言論空間的時候,他們高舉人權、標榜多元文化、要求開放言論、百花齊放;到他們取得平台之後,卻對任何不同的意見肆意地攻擊,反過來將對手邊緣化。任何與他們不同的意見,都明顯是與人民為敵、欺凌弱小的無恥之徒。
這樣,在一個沒有權威而人人都有權發言的年代,還有甚麼可以說的呢?有識之士既不慣於訴諸情緒的謾罵攻擊、也放不下知識分子的身段去「打爛仔架」,在這個傳媒支配一切的社會中,他們的聲音也就漸漸被削弱甚至消失;而敢於抗爭的,他們的訴求在感覺上自然也就「備受輿論和愈來愈多民眾的支持」了。
自從美國精神病學會在一九八零年正式從他們的《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中刪除同性戀,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才逐漸「從衣櫥走出來」,從起初「非刑事化」的訴求,到最近要求全面的「社制化」,形成一股不容忽視的社會運動。
但一個多元主義社會對個別私人行為容忍,並不代表她必須以道德冷漠的態度去對待所有的行為,並予以制度上的認可。譬如濫交、「一夜情」在涉及的成年人同意下並不受到法律約束,卻不代表社會需要予以制度上的保障甚至道德上的認可。這是很顯淺的道理。
不少案例顯示,同性戀往往跟一些成長的創傷與失調所衍生的身分認同有很大的關係。而性慾作為一股強大的本能動力,它的異態以致於令人沈溺的力量也就不容忽視。這些都是值得關注而跟歧視無涉的。倘若過往因某些歷史因素讓法律不必要地介入了道德的範疇,那麼要求相反的立法就只是重複完全相同的錯誤,也扭曲了問題的本質。而改變整個社會去遷就一些有適應困難的人,這又說得過去嗎?對他們公道嗎?
「同志運動」衍生的另一個問題,是它在企圖克服「同性戀者」的負面社會標籤的同時,卻強迫其成員接受另一個社會階級身分:「基」、「?」或「同志」。這樣,原本只是個人私底下的「取向」,就被一個公眾的身分所取代,一下子成了個人身分的主要連結。這樣的思路與訴求也確實有點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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