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愛事件院方報告上週發表,內容正如筆者前週所言,院方先行道歉,繼而承認處理實有不足,承諾日後加以改善,但卻沒有指出誰人要負責任。
再看周一嶽局長處理「嬰屍失蹤」事件,事件曝光之後,即時便表示遺憾,公眾接收到的信息,是即時的道歉,責任誰屬待調查後決定。
或許基督徒覺得「道歉文化」有點兒造作,有點兒虛偽,為甚麼發言人或代表沒有犯錯便先行道歉。其實,事件出了問題,必然有某些地方出錯,發言人或代表承認不足及承諾改善,甚或承認出錯及承擔責任,是正視問題的表現。假若承認不足而依然固我沒有改善,或承認出錯而沒有懲處或改善,才屬口是心非假冒為善。
道歉其實也是進行溝通的有效渠道。當有某些問題出錯,便觸動了人的感性及理性層面。若不同時處理,有效溝通不易出現。若不先行處理感性層面,理性解決方案亦不易得到。而處理感性問題的不易法門便是道歉,先行處理感性的問題,才能更有效地理論。
道歉文化更是民主訴求高漲下的必然產品。民主訴求是彼此尊重,而非一方是主(主人)而另一方是民(屬民),一方高高在上,另一方則唯命是從。官僚作風已不再適用。高度透明亦無可避免。
道歉文化是否也可以在教會中適用?當教會文化強調神權主義,神的代表(教牧同工及教會長執)亦帶有賦予的權柄,道歉文化有甚麼角色?道歉會否削弱了屬靈的權柄?道歉文化若是適用,可以如何運用?這是今日教會需要後思的問題,否則當我們要求別人有道歉文化的表現,而自身卻拒絕活出道歉文化,豈非自打嘴巴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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