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剛度過了一個公眾假期,那是七月一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現今的政府、社團、教會、福音機構等,大多用「紀念」一詞去表達對人或事的懷念。然而,原《和合本》聖經沒有「紀念」一詞而有「記念」二字。究竟「記念」與「紀念」有沒有分別呢?
關於這問題,有三個觀點。一是來自《現代漢語詞典》的編者,他們認為「記念」與「紀念」相通,可用作動詞,如:紀念先烈,也可用作名詞,如:這張照片給你做個紀念吧。二是來自《朗文中文高級新辭典》的編者,他們主張用 「紀念」 而不用「記念」,從這本詞典沒有收錄「記念」一詞可見這觀點。
至於第三個觀點,來自《新標點和合本》的修訂者。他們把原《和合本》中用作動詞的「記念」一律保留,如:當記念安息日(出二十8);卻把原《和合本》中用作名詞的「記念」改為「紀念」,如:你要將這話寫在書上作紀念(出十七14)。綜觀以上幾個觀點,我認為《新標點和合本》的處理較可取,而大多數教會看來也是按這原則去運用「記念」與「紀念」的。
不過,我們須注意,「記」與「紀」跟其他字(「念」字以外)配詞時,大多不可相通。例如,「記憶」不可寫成「紀憶」,「年紀」不可寫成「年記」。在教會裡,常見牧者和信徒誤把聖經中的「列王紀上(或下)」寫成「列王記上(或下)」。若明白「紀」是舊史書體裁之一、記述君王一生的事蹟,那就較易正確地寫出「列王紀」了。
奧運會即將展開,萬眾期待奧運健兒打破世界紀錄。你若把它寫成「破記錄」,那不算錯(有詞典認可這個寫法),但恐怕許多讀者看不慣。我們還是用「破紀錄」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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