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電台〈架勢堂〉節目,舉辦「我最想非禮的香港女藝人」選舉,引起公憤,商台最終決定節目停播兩個月,而監製和兩位主持都遭到停薪留職的處分。廣播事務管理局更將個案提交律政司研究是否觸犯刑事煽動罪。
有團體認為事件是「性別歧視」,我不同意。現時對歧視的一個流行定義,就是「較差的差別對待」,然則只要對男性一樣差,搞多個「我最想非禮的香港男藝人」選舉,就沒有歧視的成分了。但這樣大概不是反對者的意思,所以我認為這是更深層的對「人性」的踐踏,失去了對別人應有的尊重。
至於現時對性騷擾的一個流行講法,是認為這是一個「權力」問題──藉權力向弱勢的一方作出在性方面不受歡迎的言行。我認為這是一次傳媒人藉著媒體的優勢,向著缺乏媒體優勢的女藝人以至市民大眾,所進行的集體性騷擾,受騷擾的不單是女藝人,也包括其他女性,因為既可以「非禮女藝人」,為甚麼就不可以向其他女性群體「上下其手」?而且選舉背後,彷彿是假設男性都很好色(人人心裡都有一隻鹹豬手?),不單女性,男性看後也可能覺得很不舒服。
來到這裡我必須向這些女性團體特別是「風雨蘭」致謝,因為她們是長期關心受性侵犯的女性的團體,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最有資格不平則鳴。可以想像,抗議若是由其他監察媒體的組織發起,很快就會被歸類為「封殺言論自由」、「壓制創造力」、「道德霸權」,將問題模糊化。現在雖然也略有此傾向,但大部分市民仍然清楚看到「媒體倫理」這個焦點。
不過我不認為事件屬於刑事煽動,因為犯罪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動機」,我卻相信兩位主持純粹貪玩,並無惡意。他們的問題是一種道德感的遲鈍,沒有意識到事件所可能帶來的效果,天真地以為自己既沒有邪惡的「動機」,就不可能帶來邪惡的「結果」,甚至在最初時還聲稱選舉目的是教好年輕人(據說是想「畀歌迷知道,上台錫或攬偶像都係非禮罪」)?!這番話使我想起當年鄭大班罵人「狗官」後就砌詞說是「九品芝麻官」的狡辯。現在的人很喜歡「出位」,卻缺乏深思熟慮和承擔感,才會將原來是追求創意趣味的動機,化成自害害人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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