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政教分離原則,是否就不應反對政府立法?
不對。教會與政府目前正是獨立運作(政教分離是美國政教關係,不是絕對的聖經要求),但若性傾向歧視立法後,政府便很可能干預教會或教會機構的運作,特別是有關提供服務及會社活動的規定上。
所以,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與政教分離的精神更吻合。再者,性傾向歧視法賦予了同性戀關係的正當性,同志組織極可能透過司法覆核等渠道爭取同性伴侶,同志婚姻等,最後將衝擊家庭制度,對社會長遠有壞影響。固然,社會大眾不一定同意教會的意見,特別是對婚姻的異性基礎或對忠貞的堅持,但在目前的討論中教會理當提出自己的意見,為的是社會公益,而不是為教會的私利。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不就是繼續傷害很多無辜的同性戀者嗎?
同性戀者現已與他人享有同等的基本人權(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投票權、進出境自由),和政府福利(如九年免費教育、綜援)。他們有自由選擇生活方式,與相愛的人同住,政府沒有法例干預。
香港也不見有反對同性戀的市民去主動騷擾他們,一般傳媒近年亦傳達對同志友善的信息。反對性傾向歧視法的人可不是在提倡立法去禁制甚麼,只是反對政府以訂立《性傾向歧視條例》的方式,來保障性小眾,因為這種條例會禁制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基督教反對同性性行為,這種道德要求不是會令同性戀基督徒痛苦嗎?
市民是有自由選擇宗教和倫理信念的權利,不接受基督教的道德信念的人完全有權拒絕基督教信仰。信仰的要求不一定容易,聖經對異性戀者的要求亦不低,如戒絕意念上的姦淫。
同性戀信徒若真誠面對基督教的道德要求,的確會有許多掙扎,但倘若他選擇要忠誠於信仰而守獨身或尋求協助轉變性傾向,別人亦毋須干預。香港的教會並沒有強制任何人接受信仰要求的權力,一切只是按信仰自由和結社自由的原則進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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