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反映的醜聞,在本港教會內也時有所聞;本港教牧「濫財」的不多,但「濫權」的卻不少。
Paul Beasley-Murray於一九九五年曾就「濫權」在英國教會進行調查,報告的結論 :「濫權是現今教會的嚴重問題 !」「加拿大福音團契」於一九九六年針對教牧發出指引,預防濫權,正反映「濫權」(power abuse) 正不斷發生於教會之內。
心理治療師 Len Sperry 指出某些教會領袖的「性格障礙」(personality disorder),如自戀、偏執、強迫、消極攻擊等,再配合堂會的固有結構與文化,容易造成「職事的損害」(ministry impairment),對其牧養的體帶來困擾。不少個案反映,愈是價值保守的信仰體,愈強調與世俗對立的價值,就有縱容領袖濫權發生的可能。就筆者的觀察,華人教會的文化,對「名牧」的尊崇,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往往造成「濫權的溫床」,於是受害人只能啞忍,卻投訴無門。
避免領袖濫權,教會組織領導層須要建立一套客觀的組織運作、章則或受薪同工的合約等,防止權力被濫用的可能。人是高於制度,但任何人宣稱不受制度的約制,可任意而行,則容易導致「濫權」。華人教會領袖常有的偏差,就是高舉「個人向上帝負責」,卻變相貶低了「個人要向所屬的體問責」。
愈是強調順服的信仰體,在上濫用權柄的試探就愈大,信徒只被要求順服在上的,不容質疑,容易造成權力濫用。教會領袖須要學習「問責文化」,權力制衡不一定是壞事,領袖反要視之為保障,使領袖的品格或名聲,不易受攻擊。
惟有教會體對「濫權」有更多認知,領袖刻意避嫌,不致出現類似醜聞
胡志偉(香港教會更新運動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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