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冤相報何時了


2063 期(2004 年 3 月 7 日)
◎ 息息相關 ◎ 吳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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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十三歲中一男生因嘲笑身形肥胖起爭執,於校內大打出手,其中一人臉部留下明顯抓痕,其姐欲報警時卻遭校方阻撓......惟校方回應時否認指摘,並謂事件乃學生之間不成熟表現,非欺凌事件,且一直協助受害人聯絡警方。」《明報》2.3.2004

  學生打架,應否立即報警,涉及對案情性質和輕重的判斷,就跟生病應否立即看醫生,或兩部車輛在馬路上碰撞應否召警求助一樣,很難一概而論,需要識見和智慧才可作出合情合理的決定。

  所謂「初而口角,繼而動武」,爭執吵架以至動粗,原本就是小孩子成長的一部分,借用毛澤東主席的說法,是「人民內部矛盾」而非「敵我矛盾」,最好的面對方法是調解修和,達至「不打不相識」的大團圓結局。不論是家長或者師長,如果有這分胸襟和見識,實不應對孩子之間的爭執大驚小怪,當然如果涉及糾黨行兇,或暴力升級至群毆伏擊,又另作別論。

  可惜隨著近月傳媒大肆炒作「校園暴力」,家長或師長對發生在校園的「打架案」表現得跡近歇斯底里。查一般動手動腳的學生,不過是一時衝動沈不住氣,出手重了一點。這些通通是少年人的頑皮。而頑皮(being naughty)正如青春荳,是少年人的特權,只要處理得恰當,一般是不會致命的。最值得留意的,反而是「冤冤相報」的報復報仇心態。「仇恨」比「頑皮」更加致命,後者頂多會傷人,前者才會奪命,而且奪之無形。

  「冤冤相報」的意識原本並不屬於少年人,少年人只有一時衝動(所謂火遮眼)而沒有隔夜仇,只是這個社會愈來愈多怨氣戾氣,甚麼也要找人來做代罪羔羊。家長看見孩子膝頭蓋擦傷了,心疼是人之常情,但往往不止於此,而是兇巴巴的要揪出元兇:如果兒子是在學校操場跌傷的,便要找校長或體育老師晦氣,埋怨校方沒有好好保護學生;如果是和同學打架時撞傷的,更是大發雷霆,要報警求助。

  甚麼也要找人「問責」,找人「揹鑊」,所謂「冤有頭債有主」,這個社會就充滿了「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歪風。試想小孩子在這樣的社會及家庭環境長大,心中就充斥著報復尋仇的暴力感。「校園暴力」其實只是冰山的一角,背後是整個社會的風氣,這才最值得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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