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茲台克人(Aztec)是墨西哥原住民。於一五二一年,敗給西班牙。自始,西班牙文化(語言、宗教、建築物)就慢慢取締原住民文化。再加上懷疑由殖民者傳入的天花病,導致於一五二一年,有二千二百萬原住民減至十六世紀末,剩下二百萬(近年有研究指出當時傳染病不是由歐洲傳入的天花,而可能與鼠疫有關)。原住民人口突減使其文化在墨西哥更難維持。直到一八二一年,墨西哥才獨立,但原住民文化和權利沒有因此隨即得到尊重。這要到一九二零年革命後,重建墨西哥身分時才被肯定。
西班牙統稱其新佔領的中美洲和南美洲為「新西班牙」。殖民者目的只有一個,即霸佔和剝削當地資源,輸送給宗主國。例如,在新西班牙,原住民為殖民者提供所要的勞動力,開採礦場和發展農務,但原住民換回來只是基本衣服和食物,他們像奴隸一樣被工作至死。就此,一些人(尤其神職人士)提出一些基本問題:西班牙何來有權擁有美洲印地安人?西班牙何來有權強迫他們工作?美洲印地安人是否如西班牙人一樣有能力接受基督信仰?美洲印地安人是人嗎?直到一五一一年,一位道明會修士蒙田西諾(Antonio de Montesinos,1475-1540)在他一次講道中,批評和指摘西班牙官員殘酷對待美洲印地安人。他說,「你為要滿足對黃金的慾望,你殺害原住民。他們不是人嗎?他們沒有靈魂嗎?」他捍衞原住民人權,也展開了對殖民者的抗爭。另一重要捍衞原住民人權者是道明會修士卡薩斯(Bartolomé de las Casas,1484-1566)。一年後,蒙田西諾有機會見當時皇帝斐廸南(Ferdinand)。皇帝被他所說感動,並下令製定人道對待美洲印地安人的法律。歐洲第一條給新世界的法律於一五一二至一三年完成和修訂,稱為布爾戈斯法律(Laws of Burgos)。用現代人權概念,布爾戈斯法律絕不合格。例如,它批評原住民本性懶惰和沒有德性,所以,勞動有助他們成長。另一方面,它禁止童工(十四歲以下)和懷孕者做粗重勞動,並侮辱原住民為狗。至一五四二年,因卡薩斯修士的持續抗爭,查理士五世製定美洲印地安人新法律(New Laws of the Indies)進一步保護原住民和限制殖民者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