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彌六8)
「行公義」是由一個動詞「行」及一個名詞「公義」組成,意思是要行出、實踐公義。「公義」意義包括正確的事、正確的判斷、正確的程序及公平等概念。那麼「公義」的標準何在?在沒有客觀的標準來量度公義?某些「社團」有社團的「義氣」,殺人也是「義氣」,可以理直氣壯地進行。士師記三十一章二十五節以「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結束,顯出沒有標準時,各人就是各人的標準。
新約聖經提到一些可以參考的標準。新約希臘文有三個表達「罪」的字,反映了有三種準則,違反了便是「罪」。第一個字是罪Sin(羅三23),意思是「不中的」,好像射箭時射不中紅心,即達不到目標。「目標」就是耶穌對律法的解釋,猶太人只解釋字義,但耶穌也包括了動機。換言之,是上帝放諸四海皆準的標準。第二個字是過犯Offence (羅五15),意思是「違反了社會的法律」。每一個社會都有該社會的法律,例如加拿大存有或吸食某數量大麻不犯法,但在香港則犯法,世界各國也有不同的法律傳統如普通法及大陸法等。第三個字是罪過Transgression (羅五14),意思是違反了摩西律法的要求。三個字好像是小圓圈被中圓圈包圍,而兩者則被大圓圈包圍。作為香港信徒,不一定要守摩西律法的要求,但不能不守香港及上帝法律的要求。
香港最近常常談到「違法違義」的課題,需要思考「違甚麼法」及要「達甚麼義」的問題,正如上週談及道德抉擇除了要考慮「準則」,也要考慮「動機」及「場合」的問題,作一個整體思考及決定。
作為信徒,就擔當信徒角色,努力「行公義」。作為政府,既領受上帝賜予的權力,就當按公義行使權力。而上帝,如同彌迦書的重點,上帝一定會出手審判不義,包括巧取豪奪、宗教政治軍事濫權、詭詐強暴謊言等等。
【要聞】
【教會之聲】
【誠心所願】
【釋經講道】
【教會觸覺】
【九龍半島賞教堂】
【城市心靈】
【平視人生】
【心靈絮語】
【旅遊世界基督教】
【牧心世情】
【生命校園】
【畫出深情】
【譯經隨筆】
【香港基督教醫療發展口述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