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修復式正義處理犯罪事件
 專家牧者探討本地實踐可能


2869 期(2019 年 8 月 18 日)
◎ 要聞

分享: 推特推介 Whatsapp 電郵推介 電郵 臉書推介 臉書 推特推介 推特
 

  傳統刑事訴訟制度中,目標只在於懲罰犯罪者,卻忽略了受害人、犯罪者和社羣的需要。風雨蘭及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已於七月三十日,假Anti480反性暴力資源中心舉辦「何謂修復式正義:實踐在本地處理性暴力案件的可能和考慮」研討會,多位學者講解修復式正義的特色,同時分享處理類似事件的經驗。

  修復式正義主張處理犯罪事件不應只從法律觀點,也應從社羣、受害人和加害者角度出發,強調「社會關係」的修復,同時滿足涉案等人的權利和尊嚴。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博士開宗明義指,修復式正義並非要取代司法制度,事實上在澳加等地也試過兩者混合使用。

  根據現時司法程序,疑犯被落案起訴後會到法庭受審,起訴權集中在國家及政府,焦點一般放在犯人身上,受害者卻在整個司法程序中變得十分次要,最多只能擔任證人的角色。他指,這種司法制度源自十二世紀的英國,當時王室為了從教廷奪回權力,宣布所有罪行均侵擾了國君安寧,故必須受王室管轄和起訴。結果,國君成了所有罪行的受害人,真正被害者卻被忽略,改變了人民對罪行的看法。此外,人民失去起訴權,法庭只接受法律代表發言,不再容許一般民眾發表意見,某程度上更進一步將受害者邊緣化。

 

  關注各方需要 修復破裂關係

  曹博士指,司法制度有其優點,但卻未必能回應受害人、加害者和社羣的需要。首先,受害人在司法過程中參與度較低,也沒有太多機會可以訴說感受和敘述經歷,最重要是無法確認事件並非自己的錯,這些均與治療息息相關。此外,由於司法制度只將加害者問責,卻忽略了修復式正義重視的價值,如承認責任和明白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等。他解釋:「修復式正義強調加害者也有其需要,因為部分加害者傷害別人可能與創傷有關,如果能回應他的創傷,可能有機會降低其犯罪率。」最後是社羣需要,他指罪行發生代表了人與人的關係破裂,也侵犯了彼此的關係,所以必須處理罪行為社羣帶來的傷害。

  他提到修復式正義的實踐方法,其中一種是安排加害者與受害人見面,又或透過代理人讀出受害者心聲,讓加害者明白違法行為對別人的影響,藉此了解各方的需要,一同思考如何修復撕裂的關係。曹文傑博士重申,修復式正義絕非為取代現有司法公義,其目標不但為修復關係和滿足各方需要,更要了解罪案發生的原因,徹底改善以免再次發生,故輕微或嚴重罪行均適用。

 

  訴說不公經驗 聆聽陪伴同行

  香港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副教授洪雪蓮博士回應指,修復式正義背後具爭議性,故她對此有所保留,但面對司法制度不足,修復式正義或許是現行相對有效的方式。她分享輔導經驗,指大部分受害婦女遭性侵後受傷,報警後需要多次落口供,上庭時又要被律師質疑,這種二度傷害比性侵更嚴重,如最終審判結果不似預期,受害婦女更難走出創傷。

  此外,她留意到不少受害人會怪責自己,如上庭時表現不佳,覺得自己並非一個好證人,也試過因不想再回憶昔日陰影而拒絕上庭等,以致無法將犯人繩之於法,可見在現行司法制度下,責任和壓力竟落在受害者身上。因此,她分享輔導中如何實踐敍事公義,受害人需鉅細無遺地說出由案發至審訊過程中的不公義之處,強調必須讓她們訴說感受,因這與治療有密切關係,至於輔導者也要確認當中不公義的地方。經歷敍事公義後,不少受害人的論述開始改變,「由覺得自己很失敗,變成會說這是一個選擇去保護自己⋯⋯同時清楚看到這是司法制度的不公。」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講師黃慧賢博士分享,本地教會以修復式正義處理性暴力議題的可能性。她分享介入性暴行事件的經驗,指有人陪受害人同行十分重要,過程中不但給予法律意見,更要為她捍衞應有的權益,至於受害者的家人和朋友同樣需要靈性上的支援。她認為,如教會發生類似事件,教會必須承認這是罪行並尋求改變,如設立防治性騷擾政策等;其次是建立有慈悲心的聆聽圈子,彼此脫下面具,真誠分享當中的不公義之處和憤怒情緒。她指,聆聽是為了讓衝突後仍願意留下的人,重新思考如何互相倚賴地繼續同行下去。


【要聞】

【教會、機構短訊】

【教會之聲】

【誠心所願】

【文林】

【釋經講道】

【E療行傳】

【九龍半島賞教堂】

【城市心靈】

【平視人生】

【心靈絮語】

【明心見證】

【深入以色列】

【牧心世情】

【畫出深情】

【第四屆十大傑出長者】

【譯經隨筆】

【阡陌上的邂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