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政策助保障雙方
第 2847 期(2019 年 3 月 17 日)
◎ 要聞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中華基督教會香港區會、香港教會更新運動、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於三月十一日合辦「防治教會內的性騷擾:一個不容忽視的課題」講座,從法律角度探討如何制定有效的防治性騷擾政策,有約一百八十位來自不同宗派堂會及機構代表參加。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性別公義促進小組召集人王美鳳牧師指,近期有教會人士捲入性騷擾事件,直言她的心情亦忐忑不安和焦慮,反映教會處理性騷擾議題十分困難,教會必須做好準備、學習和警醒。她表示,教會關心性騷擾議題不應只為避免法律責任,而是每個人都是按上帝神聖形象所創造,當人遭受性騷擾及被剝奪尊嚴時,便等於踐踏了上帝的形象,虧缺了祂的榮耀,所以防治性騷擾對基督教機構、學校尤其重要。她續言,理解不少人為保教會名聲,同時基於愛心,選擇遮掩這類負面消息,惟她強調公義同樣重要,籲信徒愛他人時不可忘記實踐公義。
法例保障範疇 留意轉承責任
署任平等機會委員會行政總裁朱崇文博士提醒教會,要先明白性騷擾的定義,否則接到投訴都不懂處理。性騷擾是指一個人向另一人作出不受歡迎而涉及性的行徑,包括令人厭惡的性注意、不必要的觸碰、說出與性有關的事情或提出性要求。「性騷擾受《性別歧視條例》所規管,是歧視的一種,且屬民事違法行為。」他指,對個別人士的性騷擾可從主觀測試是否不受歡迎,以及合理人測試是否感冒犯、侮辱或威嚇,就事件發生的背景及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他坦言教會容易對性騷擾有誤解,如按手禱告是否涉及性騷擾,需視雙方關係等考量;亦有認為事發時沒有人證則舉證不足,他指民事訟裁並非採取「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是較低門檻的「相對可能性的衡量」,受害人只要證明發生機會多於沒有發生,且感到被冒犯或威嚇,即使沒有意圖仍可構成性騷擾。此外,在性方面具敵意或威嚇性亦可構成性騷擾,如在辦公室內使用裸體照作電腦桌面或展示裸體月曆,令人感冒犯,合理人可依據場景判決。
他續指,相關法例保障範疇主要為公共範疇,包括僱傭;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教育;處所的處置或管理;參加會社及體育活動;政府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他提醒僱傭範疇除了公司內,亦包括公司外有關的地點,如堂會聖誕派對、聖誕戶外報佳音、海外差傳、教會手機通訊羣組等。此外,教會作為提供服務者,教友及其他使用教會服務的人士為服務使用者,同屬保障範圍。
「一個人犯錯等於教會犯錯。」朱博士提醒,僱主對其僱員在受僱用中所作的違法行為須負上轉承責任,這包括團契導師或義工在教會授權下成為「代理人」。教會可以透過預先採取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措施作為免責辯護,包括制定反歧視或騷擾政策、投訴機制及人士、定期舉辦培訓課程等預防施措;以及透過適當地處理投訴展開調查,作出警告或處分,並監察政策有效實施作為補救措施。他最後指,天主教已於近日制訂防治性騷擾指引,呼籲基督教教會及早訂立對性騷擾零容忍的政策及提升防範意識,並鼓勵受屈人表明立場並作出投訴,「旁觀者很重要,幫助受屈人能讓騷擾止於萌芽階段。」
公平處理投訴 成立小組跟進
由此可見,制定有效的防治性騷擾政策十分重要。平等機會委員會反性騷擾運動工作小組副召集人莊耀洸律師指,教會制定政策時必須表明「決不容忍性騷擾」的原則,即教會任何人都有權投訴,並明確指出性騷擾是歧視及違法行為,不但機構內會有紀律處分,更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也可能有刑事後果。
他提到,處理性騷擾投訴必須公平處理,確保投訴人和被指稱的騷擾者均得到公平對待,讓雙方都有機會申述,並就另一方的指控和回應作出意見。至於處理性騷擾投訴的程序,應公開讓教牧、信徒領袖、事奉人員及信徒知悉,如投訴涉及未成年人士,教會應讓該人和家長清楚知道有關規則及處分措施。此外,他建議教會如成立小組委員會處理投訴,委員會應由數量相約的不同性別成員組成,成員亦應對性騷擾議題具有足夠認知和經驗。他續言,教會應考慮受害人遇到性騷擾事件後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容許他們以不同形式提出投訴,例如由受害人口述,教會職員協助撰寫書面投訴等。「不是受害人的文化水平寫不到(投訴文件),而是當中有很多障礙⋯⋯(教牧)要反思政策上是否『口說鼓勵』,但實際上設很多關卡,成功阻截了許多人向你申訴。」
他提醒,受害人需於事發後十二個月內向平機會提出投訴,如打算在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則需要事發後二十四個月內提出。他建議,教會可設定投訴時限,但強調時限必須合理,並顧及受害人因事發後面對的焦慮和壓力,未必能即時作出投訴。
分享堂會經驗 反思牧養策略
香港伯特利教會慈光堂朱鏡明牧師分享堂會制定政策的經驗,他坦言教會在多年前曾發生智障姊妹被性侵事件,堂會經常思考如何為智障羣體作更好保護,加上有會友關注政策,於是促成教會草擬及落實推出政策。他直言教會平日講關係、親密感建造,制定政策時有牧者感到張力和疑慮,例如在性騷擾例子中列明具體細項,同工有感對牧養過於規範,制定過程為教會帶來反思。
中華基督教會基順愛的家劉寶珊牧師分享經驗,指她曾處理教會內的性騷擾事件,令她察覺教牧處理相關事件上的不足,同時反思如何在教會進行預防性騷擾的工作。她表示,教會主要服侍健障羣體,當中尤其中度智障的職青信徒對性認識不深,或會在無意間作出令人不安的行為。她認為,除了青少年信徒外,家長也應認識此議題,因此教會曾在親子活動中舉辦「防範性騷擾」為主題的週會,講解性騷擾定義,又按教會羣體處境進行個案討論等。「意識提升了,相處上他們會更警惕和謹慎⋯⋯我們期望他們懂得保護自己之餘,也不要去侵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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