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七十一年;時當一九四五年,歐洲戰事在五月告終,亞洲戰事在八月告終。戰後各國急需重建,迅即在同年十月成立「聯合國」,旨在促進世界和平。出於對戰爭的反思,聯合國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類互重的基本原則。由一九五零年開始,定立十二月十日為「國際人權日」,以便推廣人權觀念。
由於《世界人權宣言》只是陳述有關的大原則,在國際法上並無執行的具體指引和約束力。聯合國繼而進行後續工作,在一九六六年草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締約的國家都需要切實執行《公約》的內容。前述的《宣言》加上兩份《公約》,可說是首次全世界共同參與制定的人權文獻。因着它們的重要作用,三者常被譽為「國際人權憲章」。
重溫這些歷史發展,既體會現時我們得以嘗受着的人權實在得來不易;又感嘆雖經幾十年的努力,人權仍是需要時刻守護的精神文明。也許更令人惆悵以至迷惘的,即使人權已經被視為「普世價值」,但是對於哪些才是最基本的人權?以至能否按照社會發展的狀況而分階段地兌現部分人權?這等等基於政治現實的考慮,或者統治者與平民之間的角力,原來世界只有薄弱的共識。
世界愈來愈認定人權是「神聖的」,可是人權又可以輕易地被扭曲利用,成為達至隱藏的私利的利器。好些人行事只要高舉人權的名義,彷彿就能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統治者動輒以國情特殊為理由來壓縮人權,強國慣常以督察人權為名來干預別國,個人也可以爭取人權為名來縱情任性,……。難怪有些簽署了前述公約的國家,其政府也經常為了自身的利益而在各自表述了。
如果說人權是「神聖的」,它的「神聖」只建基於創造人的上主。人的「神聖」在於他是「神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的」。「神的形像」既是人權的基礎,又是人權的框架;是人權的絕對準則。信徒與教會探索人權課題及促進人權的行動,需要帶有周全的「神的形像」的意念,才可以走出人性私利的巢穴。
區伯平(宣道會香港區聯會義務牧顧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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