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一世紀性文化反思系列(三十)
 宗教自由在職場是否享有真自由?


2696 期(2016 年 4 月 24 日)
◎ 「性」在反思 ◎ 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教育部性文化關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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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僱傭上訴審裁處(審裁處)在二零一六年三月下旬,就一宗在公立醫院任職的基督徒高級經理(W女士)提出僱主對她作出紀律處分,是對她作出宗教歧視及騷擾,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所賦予她的憲法保障,即擁有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但她的上訴申請被審裁處駁回。 (案件編號:Wasteney v East London NHS Foundation Trust [2016] UKEAT 0157_15_0704)

  一名回教徒職業治療實習生,向其僱主投訴W女士在職場令她遭受不需要和不受歡迎的滋擾。僱主其後展開調查和紀律行動,最後給予W女士書面警告,認為W女士將其專業操守與信仰自由模糊化,令該實習生遭受不必要和不受歡迎的滋擾,這是嚴重行為不檢。

  雖然實習生自願主動向W女士詢問有關基督教的問題,並在彼此同意下的滋擾涉及W女士:(一)為該實習生按手禱告;(二)送了一本回教徒歸信基督教的見證書籍給該實習生,及(三)邀請她參加W女士的教會活動。判決的要點是基於審裁官認同W女士享有憲法有關宗教自由的保障,但不認同W女士的僱主是因為她的信仰而採取紀律行動。 更「一刀切」式裁定W女士因其高職位的影響力,對實習生進行這些行為是不恰當,已超越「表達宗教自由」的範疇 ! 

  反思香港的情況,性小眾亦擬透過投訴和法律訴訟,嘗試打擊信徒和宗教機構享有的宗教自由。最近亦有一些是炒作「舊聞新用」,指稱一宗教社會福利機構懸掛的「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及一生一世」標語,為歧視性傾向、民事結合和同性婚姻,並認為政府不應提供資助!我們還坐視不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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