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教會觀遇上公司註冊法團(下)


2689 期(2016 年 3 月 6 日)
◎ 各司其職 ◎ 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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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大部分教會都有一個法定的董事會。董事會履行一切法律責任,並且會按訂定的宗旨來推行會務。因此,教會就會按註冊的宗旨來組織執行委員會,通常這是執事/值理會。執事/值理會怎樣組成呢?通常是透過教友大會選舉出來的,這非常符合初期教會的做法,亦非常配合民主精神。但請各位同工注意,選舉的本質之一是賦權,即透過全體教友以選舉和投票的形式,賦與執事/值理們權力來管理教會。因此,教會籌款裝修、招聘同工、申請水電、電話設施等,都由執事/值理會議決。

  執事/值理會按上帝的引導招聘牧師,並從牧師中選定一位擔任堂主任。這位堂主任接受教會在生活上的供應,即現今社會所說是受薪的。但無論是接受生活供應,還是受薪的,情況只有一個,堂主任就是在堂務上被問責的人。即一切同工之間配搭得好與不好、事工發展得暢順與否、堂址提供的設備器材是否適切、教會未來的三、五年發展、接棒、婚喪嫁娶、生日死忌、堂慶會慶、聚餐旅行等,總之是「乜都關佢事」。至此,由董事會、教友大會、執事/值理會到堂主任,各個職分清楚明白。在商業社會的運作中,職級清楚明白,決策一出,各司其職,做到就做,做不到就關門。但在教會運作上卻多了一層神學上的教會觀,公司註冊是我們在香港成立教會的處境,正正就是要我們把神學上的教會觀落實在香港這處境上,將兩者調和才能成為教會各司其職的土壤。我們不能只取公司註冊的問責,也不可以只是辛勞,但不理會承諾了的目標,一個個人家庭都要有長進,何況一個有使命的上帝的家。

  神學上的教會觀是一羣被上帝所召的信徒聚集,並有特定的禮儀和認信,這就是教會了。按此,在教會的司職就是推動不同有關人的事工,包括關懷、牧養、團契、小組、崇拜、禱告等等,這些是神學上教會觀的司職。但今天,我們在教會觀之中有一個制度,就是法定的則例、選舉的賦權和問責,在這個處境中我們先要認定:上帝在香港設立這類型的教會,使之繼續福音的使命,因此,我們在職責上,就要尊重,並要按此而司職。

  我用上兩期的篇幅去講說這個架構,絕對不是認為公司註冊法和神學上的教會觀有衝突。我想指出的是,做同工的,要嚴肅地正視一個事實,上帝正正在香港使用這種教會運作的形式來繼續服侍人羣。這種形式雖然有它的不足之處(其他的形式也有不足之處),但我想強調,如果我們作上帝忠心的僕人,在這個處境之下,各司其職的意思就是認同創會的宗旨,守法,執事/值理、堂主任、牧師和同工們都善用福音的權柄,彼此尊重和服從。任何一種體制在落實處境化時都需要不斷更新,教牧同工們正正就是來填補當中不足之處,多吃一點苦,成就不足之處,別人就看見我們忠心事主的態度。

  下期題目:體制決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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