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政內局)就以上議題所成立的諮詢小組,經過兩年的研究和會議,終於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表其工作報告,並向政府提出一系列建議。雖然未有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議題提出立法,但希望在非僱傭範疇提議推行「約章」,鼓勵業界支持不歧視「性小眾」(同性傾向和性別重置人士),以下的分析,讓公眾人士瞭解「約章」的功能和影響,決定是否支持推行「約章」:
(一)「約章」是「類似規管守則」(Quasi-regulation)。雖然違規沒有法律懲處,但在意識形態上,遠比行業「行業自我規管的守則」懾人。政府主導和制訂此守則,無論名稱是「約章」或是「守則」,都被合理視作為「逐步規管」(RegulatoryCreep)和更可被害人視為「立法前奏」的「試水溫」機制。
(二)二零一四年的國際基督教書院(ICS)事件,完全顯露「不怕官,最怕管」的影響。雖然學校要求職員奉守基督教的性愛關係和婚姻觀念,但卻被傳媒扭曲為和打造為歧視同運人士。其間,教育局和平等機會委員會重覆以書面質疑,並要求該校遵守政內局所制訂的《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守則》)的條款,這完全不理會辦學機構的宗教理念和家長權益,罔顧《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例條例》所賦予的宗教自由及思想、信仰的宗教自由,亦不合理地限制家長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當不同持份者在法律的權益衝突,只偏袒地保障同運人士!
(三)對工作小組「建議」的觀感
A.政府要確保為特定範疇人員提供培訓及資源,有關提供培訓要持平地表達不同持份者的意見和資源不能傾斜地支援某一陣營。
B.政府要解釋「約章」和現行的《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有何分別?第二,將跨性別人士納入「約章」,但對「跨性別」人士所提倡的開放式界定性別至「性別表達」,是無限擴張和未作深思熟慮的處理方法。同運人士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實施期間,私下發問卷,滋擾社福機構,要求簽署對同運人士採取友善政策,政府如何確保在未來倡導「約章」時,不會ICS事件重演?
C.整個工作報告沒有對《守則》的非法定調查和調停機制的果效作出評估,現欲營造另一「約章」這是不慎重的舉動。第二,《守則》內容粗疏,《特殊情況》的轄免法律責任情況只包含兩種,其一是到外國工作,因該國的法律或習俗關係,使求職者不能有效執行有關職務和其二是家居環境下工作而須在僱主家居住。但實際是此兩種《特殊情況》只將《性別歧視條例》若干《例外情況》抄至《守則》,沒有考慮和其他地區的《性傾向歧視條例》銜接和可行性,因沒有僱員會冒着以身試法到禁止同性傾向行為的國家做事。其次,同性傾向人士在家居環境工作會出現甚麼問題而容許僱主不聘請這些人士?最重要的是涉及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權益卻未有界定為《特殊情況》?
D.工作小組所依賴的機構進行的問卷/個案的調查/研究,是只從同運人士得到的單方面指稱,沒有遵守「自然公正」的原則,讓答辯一方回應後才作結論,是不公平和不穩妥的處理方法,結論的可信性存疑,更輕率地將非法定規管由行業「自我規管」升格為政府倡導「類似規管」去處理性小眾議題。相反地,有保護《人權法》、《香港人權法例》及有關國際公約所賦予的思想、信念及信仰自由,只會進一步加深社會矛盾,凸顯對某羣人的優越和霸權地位,這又是平等嗎?
結論及建議:
1.政府應鼓勵行業自行制訂「行業自我規管的良好做法守則」。
2.政府責無旁貸,須監管教育及訓練反歧視議題是客觀、持平,要融合各方持份人士的意見,並且要防備撥款不合理地向性小眾機構傾斜,而變相用公帑補貼他們。
3.政府應評估現行處理性傾向歧視僱傭範疇投訴的成效。
4.政府應同時檢討有關《守則》的《特殊情況》的實際適用效益,並與國際經驗銜接,並增加給與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的保障。
5.政府應同時考慮制訂保護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主體法例,確保平等。
束健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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