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服在上」與現今應用


2662 期(2015 年 8 月 30 日)
◎ 文林 ◎ 徐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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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服在上掌權的(賞善罰惡)」(羅十三1-7)和「該撒的物(稅錢)當歸該撒,上帝的物當歸上帝」(路廿19-26),是教內、甚至教外的人最常提到有關政教關係的經文(後者往往被解作政教分離)。但聖經有其原本的世界,即聖經有其身在的處境(context)而後人須先投進經文作處境化(contextualization)解讀,才是合宜。

  除此兩段,還有相關經文:太十七24-27(主納稅避犯上),路廿三1-4(彼拉多審不到耶穌有抗稅罪行),約十八33-38(耶穌稱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我是真理的王—這才是政教分離根據),徒四28(門徒若「從神不從人」是有目的—見證真理),提前二1-2(當為在位者代禱使生活安穩),多三1(順服執政的、掌權的),彼前二13-17(為主順服人間制度君王官員,畏神先、敬君後)。

  上述經文有些處境,值得先受注意:第一,新約的人物、作者及讀者大都是散居羅馬的猶太人,生活在猶太同胞誤解歧視、帝國官員高壓統治之下,時遭逼迫嫁禍,是社會中非常弱勢一羣。初期教會為求生存以傳福音,有需要在政教處境方面妥協。第二,新約基督徒,共歷幾任的羅馬君王、地方分封王(如猶太、撒瑪利亞、加利利)、巡撫等,不同層級的管治者各有謀算,政治世界複雜性不下今天。對此,理解第一世紀弱小的教會與理解中世紀強大的教會,要意識到不同的處境。第三,猶太人亦有各種政治取向的羣體,其中有主耶穌常斥責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初期教會領袖不自視為基督般論斷權貴,而傾向將教會,從俗世不同政治社團中分別出來。第四,出自猶太教的基督教會,被誤作搶奪羣眾的反羅、反猶政治團體(耶穌被誣告為猶太人的王而遭政治逼害);各地教會不停面對周圍不友善的官民,新約作者、教會領袖更一一受害殉道。新約信息對歷代活在凶險政治處境的教會,甚有對應性。

  此外,新約作者必然就收信教會所處社會的政教互動處境(即今天所指的政教關係),作某些暗示性教導。然而,後人單從經文字面,往往摸不透背後這些敏感的、對第一代讀者不言而喻的處境,今天的讀經者對這個自我不足要有自知之明。

  總結而言,上列經文、尤其首四段藉納稅的處境,透顯一些「政教關係」原則:第一,掌權者及其代理人施政若本於「賞善罰惡」原則,基督徒應予以肯定其神授權柄、並對之順服聽命尊敬,就如納稅給羅馬政權縱有爭議性,也可退到「賞善罰惡」後面予以遵從。第二,在位者若不容「基督救罪人」真理的傳揚,則基督徒應當無懼、作出宗教違命(但保持順服心態,甚至接受「罰善」),亦應仍然服從其他方面政令。第三,基督徒樂意支持在位者帶給社會安穩的施政,這對宗教生活和傳揚福音也是好事。第四,君王(如凱撒)有權利要其所要(如收稅),但君王及其一切實皆屬上帝。學者對第二段經文的共識,是指「神權大於君權、神之物多於凱撒之物」,不是指後天意義的「政教分離」。第五,上帝的國度實現在世上是藉着真理之道(先由屬衪的人聽其話行其道),「我的國不屬於這世界」就是神國超越而不融入政權,反以真理優化任何模式的政權以至世上組織。

  現今中台港澳的政治處境(如民主進程)各有不同,筆者試按以上經訓對應如下。

  新約作者所言(包括他們選引基督在世的言行),都不否定「賞善罰惡」政權的正當施政如收稅,就算是今人視為不對的征服者統治、世襲者專政(兩者是新約時代政制模式)也予以順服的態度。保羅提出「在上有權柄的,人人要順服⋯⋯掌權的都是神所立的」(羅十三1)是泛論性原則,需配合應用處境和相關真理,予以理順。至於第二節「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神所立的」原則,經過二千年的處境檢驗當理解為「相對性而非絕對性」原則。因為,二千年來各地出現不少殘暴的君王政權(如今天不少恐怖分子往往是自立為王),不應一概被奉為「神所立的」而民必須順服之。「賞惡罰善」的不義政權,應失去其正理地位—當然,其中存在「不義嚴重度」與「各人判斷力」等影響其正理性的複雜因素,亦存在人民該不服從哪些政令的複雜考量(如舊約收生婆順服法老的位分、卻不服從殺男嬰的政令),這些都需要深入考量。今天政權與人民互動趨強,彼此應多從對方角度思考(如「民不服」不需被視為搞革命);今天民權增強,公民行動亦要深思熟慮(如「抗政令」是否須勇武抗爭式)。

  昔日的君主被視作「君權神授」,今日的民主也應被視作「民權神授」。否則,上段羅馬書十三章一節,在今天會出現不具應用性的處境;因為現今民主政制設定「權柄非自上帝而自人民」、以致此經訓會產生「在上有權柄的是人民,人人要順服人民」的矛盾而無從應用。所以,民主之上要「神主」仍在,順服的原則才至今仍有其所用。

  「賞善罰惡」原則,應用在昔日君主國家和今日民主國家,表明背後有一主持善惡的真理王國這「無形政體」。然而,這種真理掌權的國度應是「政教分立」,有別於中世紀「政教合一」下政教兩類「有形政體」的互惠或互鬥。「有形政體」如政權政府有先天性高危本質,因其擁有正當地位獨攬一些大權—如向民收錢(稅收)、向民動武(平暴)、向民判罰(懲治)等;掌權者操控這些大權(包括權力的行使、分配、下放等),若不以真理為本,極易被權力腐化而貽害無窮。因此,強調真理的教會面對政權,要自持為「外在而非其中」的分子、「非取代政權」的角色;今天的教會不應返回中世紀以「有形政體」擁有上述這些大權或沾上政府任務,教會只宜持守「宣示真理」的角色。就是說,教會應與整個權力系統分開、甚至自我隔離。這一式分隔並不是分離,雙方可容合作、但禁互利(尤其是有形之利)—即教會及其代表性人物至少拒絕政權贈授任何財利、特權、名譽、高位,令教會能與世間團體分別為聖;教會從操上述大權的政府可得的,只應是無形之利—即政府保障宗教信仰的自由,這就已經足夠。

  教會要高舉、宣講、踐行真理,但目的不是要一一實現基督教國家(Christian Nation) 或實現政權基督化。因為,二千年來的西方國家顯示這是不能實現的理想(只能實現於天堂)。政權與教會是彼此異質不能政教合一的,證之於中世紀歐洲失德的政教結合、近代拉丁美洲失效的解放神學。甚至,若政權大有不是,教會也不須領導人民推翻政權,只須交由人民和政權按「國情」自行解決;因為教會所持聖經真理,目的是建立天國(地上)好子民、而非地上好政府。況且,政府被教會推翻不保證下一個政府好過來(歷史可證),而教會亦不能夠、不懂得重建政權(正如政權不能夠、不懂得建立教會)。因此,教會只應介入政權干預的真理範疇,但對政府事務、制度和運作這些聖經少有啟示的範疇,就應保持自身「非具真理權威」的介入;基於後者,教會中人宜以公民、而非「聖徒」身分,積極行使其擁有的權利。

  創世顯示,上帝重視世上各種秩序,如萬物各從其類、大地被人治理、家庭成員有序等。聖經未必擁護、但明顯不反對社會秩序由政府負責,始祖犯罪後,蒙救的罪人更須善用真理、監察罪惡滲入這些秩序。從創世記首章「人類治理大地」之使命看,正當性政府的存在,比較無政府的狀態,相對地較能減少罪惡對秩序的破壞。因此政權政府有存在的需要,加上信徒的代禱關社,令人民較有可能達致安居樂業。所以,教會對政府應有此取態:不敵視政權、不威脅政權亦不與之爭權,但要學好真理(教會不學道就不必然擁有真理),以善勝惡與政府並存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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