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除種族歧視日


2378 期(2010 年 3 月 21 日)
◎ 教會之聲 ◎ 龔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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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期教會,一個主要爭論點是外邦人信徒的地位(見使徒行傳第十五章)。但當外邦人信徒的數目不斷增加時,外邦人信徒反過來對付猶太人(例如,三零六年Elvira大會禁止基督徒與猶太人通婚和一起進食;一零五零年Narbonne大會禁止基督徒住在猶太人家中;一二一五年第四次Lateran會議要求猶太人穿著特別服飾,從基督徒中分別出來)。這些經驗指出宗教也避不了對其他種族的歧視,所以,教會不要自滿,以為相信「上帝愛世人」,就不會有種族歧視。

  歧視的出現往往是多數對少數。所以,若在美國,我們會留意中國人和其他族裔人士是否有受歧視?在香港,我們會留意菲律賓人和其他族裔人士是否有受歧視?然而,歧視不一定是多數對少數,因為多數仍可以是沒有權力的。經歷殖民統治的香港人深明這道理。此外,歧視不只是人與人的關係,更是一種集體意識下的表現。例如,若對黑人沒有好感,不只是我個人的態度,更是受社會對黑人意識形態影響。例如,黑就被聯想為不好(是非黑白)、污穢和壞(黑社會)等等。意識比權力更難改變。香港的情況又如何?

  香港的華人對種族歧視絕對需要有敏銳自覺性,因為華人是香港社會絕大多數(95%),以致華人會較易忽略從少數族裔看事物。縱使華人仍有一定機會接觸少數族裔(留意:這接觸是非常片面),但又因佔大部分的少數族裔朋友都是從事勞動工作和海外僱員,華人那份高高在上的僱主心態使他們對種族歧視輕視了。我們需要對《種族歧視條例》有認識,不是為了避免觸犯法例,而是為了不因無知而帶來對人的傷害。只有如此,歧視才不會以無形繼續出現。

  種族歧視可以以另一種形態出現,就是對外籍英語人士優惠,從而產生對本地人不公平和歧視。這是一種後殖民地心態,即人沒有因離開殖民地角色而變得自主,反而昔日管治者的思維繼續是他今日的管治態度。例如,有大學內部指引,外籍英語申請人優先聘請。查實,我們社會仍有很多人對歐美人士存在迷思,以致歐美人士比華人和菲律賓人等等獲得更有禮貌和歡迎的對待。這種後殖民意識需要更認真被認識和批判。

  說回來,歧視牽涉權力不平衡和錯誤意識,所以,我們也需要從充權方面考慮,讓少數族裔有平等參與社會的機會。在就業、教育、福利和保護其文化傳統等等,社會需要積極提供支援,而不只呼籲不要種族歧視。

  我喜見有教會推動「與家傭同行」運動。雖然這運動的重點是僱主與僱員,但在香港社會,這絕對是種族的課題。這不只是一種柔性運動,它更為僱員爭取合理工資。此外,有基督徒團體在深水埔推動種族共融運動。例如,一個名為「Colour in Peace」的運動。雖然語言和文化的差異使我們不容易一起坐下來吃一頓飯,但當因耶穌基督的死與復活,使聖殿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件時(太二十七51),教會認識它作為種族間的和好使者的職份是上主的呼召(林後五17-21)。

龔立人(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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