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教會生活中今天面對有關「奉獻」的事上最困難的莫過於對「十一奉獻」的解釋了!通常我們會有以下七個難題:(1)十一奉獻是否舊約的事,為何新約對此命令甚少強調?(2)十一奉獻的對象到底要給誰?是上帝、聖殿(教會)、利未人(傳道人)、還是其他(慈善團體、福音機構)?(3)十一奉獻是在農業社會的處境下提出的,如何應用在今天資本主義的社會中?(4)沒有固定收入或退休的人需要守十一奉獻嗎?(5)誰需要守所謂的十一奉獻?(6)可否用感恩奉獻或其他指定奉獻代替十一奉獻呢?(7)因著現實生活艱難而無法守十一奉獻,會否等於犯罪或得罪上帝呢?筆者期待透過兩期的神學探索簡單的作一些解答。
(1)十一奉獻是否舊約的事,為何新約對此命令甚少強調?
這個難題,我們首先必須知道聖經第一次出現以「十分之一」來奉獻的是在創世記十四章二十節,當中提到亞伯蘭拿出所得的十分之一給祭司麥基洗德,當時以色列百姓還未獲頒布神的律法,所以我們可以推測十一奉獻原本可能是希伯來民族的生活文化之一,在律法頒布前已行之有年;直到利未記廿七章論到「分別為聖」歸給神時才是以律法條文方式提出的:「地上所有的,無論是地上的種子,是樹上的果子,十分之一是耶和華的,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利廿七30)以後十一奉獻的觀點遍及整本舊約聖經,這是無庸置疑的!
我們不可忘記新約是「成全」及「超越」舊約,但並不等於廢掉律法!其實新約時代的人都有守十一奉獻(路十一42,十八12)的律法;新約不再以律法精神來命令人守十一奉獻是因為它本身就肯定並成全舊約對此的要求,既然人所皆知,又何須再發命令呢?與此同時,我們又看到新約中耶穌基督與使徒保羅對奉獻的教導又有超越舊約律法精神的一面(太廿三23;羅十二1)。總而言之,新約對十一奉獻不再以直接命令的方式表達並不等於反對它,所以結論是十一奉獻在全本舊約新約聖經是一致的。
(2)十一奉獻的對象到底要給誰?
是上帝、聖殿(教會)、利未人(傳道人)、還是其他(慈善團體、福音機構)?這個問題必須注意時空處境的差異性!因為基本上以色列百姓拿所得的十分之一是分別為聖給上帝的(利廿七30),這是無庸置疑的總原則;但在歷史的演變過程中,上帝為照顧利未支派而把這十分之一賜予利未人作酬勞用(民十八21),只吩咐利未人從這十分之一中再取十分之一作「舉祭」獻給上帝(民十八26)。
今天應用這原則時要注意歷史處境的差異,當今教會體制中已有傳道人薪俸之制度,如果真的把全教會的十一奉獻的十分之九給傳道人,只留十分之一作教會的經常費,恐怕會使教會的經濟陷入困境!因此,從舊約經文的世界跨越時空到今天,比較好的應用原則是將全體教會的奉獻交給堂會的最高執行單位(如:執事會),再適當分配於照顧傳道人的薪俸及其餘事工經常費。結論是:十一奉獻的對象當然是上帝,但交由教會管理也是合乎聖經原則的應用(瑪三10)。至於對其他慈善團體或福音機構的奉獻,那是以額外愛心的表達來回應上帝!最極端的情形是,據我所知,有些人因為討厭教會某個人,就把他的十一奉獻從教會拿掉,轉去奉獻別的地方。基本上,用奉獻來報仇或懲罰人在上帝眼中是要不得的行為,這種動機不對的奉獻,根本不是奉獻,只不過是世俗人用錢收買人心的阿Q精神吧!
(作者為台灣宣道神學院兼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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