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何處覓公義?


2204 期(2006 年 11 月 19 日)
◎ 交流點 ◎ 陳一華(宣道會錦繡堂顧問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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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弟兄撰文表達法律與公義間之掙扎與失望,筆者十分認同箇中的分析,尤以所舉的兩個例子,十分清晰與貼切。引起筆者共鳴之餘,也激發深思。為何兩宗均涉及女藝人私隱被侵犯的案件,受傷害程度嚴重的個案,犯事者竟獲較輕刑罰(且經常重犯的),則無需入獄;反之另一案件的初犯者,卻被判處入獄,不但令人失望,更叫人呼喊公義何在!

  是的,人世間確難出現真正的公義,即使擁有健全法律的地方,也不能保證獲得實質的公義,探討內中因由,至少有四方面的原因:

  法律存在的漏洞:這是不爭的事實,無論法律釐定得怎樣精細,難免存在著模糊或灰色地帶,這些漏洞正好成為犯罪者遊走的法律罅隙。

  人為因素之干預:人為因素可包括政治、權力、金錢、賄賂及身體健康等,往往在審訊過程中,出現峰迴路轉或意想不到的裁決,台灣第一家庭貪污案正是明顯例子。

  制度程序的限制:每個國家均有自己的法律與審訊的制度與程序之差異,也會造成案件無疾而終或草率收場,甚至不得翻案或永久終止聆訊。

  法律詮釋之差異:由於法律詮釋者可隨著年代、文化、政治、人權及道德等而作出差異甚大的解釋,法官作出裁決時亦面臨重大考驗,近日的肛交案正是典型爭論不休的例子。

  基於上述因素,筆者相信世界各地均無法尋覓十全十美的法律,以致真正公義也難以彰顯,加上人的罪性問題,更令近乎理想的律法,變得柔弱無力;因此,真實的公義惟有寄望在末日的大審判裡。到那時,每個人的所作所為(包括隱藏部份),均要表露無遺於基督的審判檯前,公義昭彰之日,才能實現。

  願我們履行地上法律權利與義務之同時,亦不失將來的盼望—天上終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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