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印尼女傭因為在醫院深切治療病房偷拍女藝人沈殿霞在病塌的照片,被判監四個星期,但有傳媒集團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近百次,每次一般只罰幾千至幾萬元了事,他們對私隱的侵犯程度遠遠超過該名女傭,卻從來沒有人被判監!就以近期《壹本便利》刊登另一名女藝人鍾欣桐在後台更衣被偷拍的照片為例,她受傷害的程度遠比沈殿霞為高,而沈的照片根本亦未有機會以任何途徑被刊登,但雜誌的老闆在強烈的輿論壓力之下,拖了兩個多月才在電視節目上勉為其難,含蓄地道歉幾句,最後相信亦只是罰款了事。
印尼女傭的偷拍行為絕不可取,雖然她不肯透露犯案原因,但恐怕全香港也沒有人相信她是主謀,一個弱勢的家庭傭工意圖侵犯他人私隱被判處入獄,沒有法律界人士為她仗義執言,但一些屢犯不改,視觸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如家常便飯的傳媒老闆,卻有不少法律界及重視人權的人士為他出謀獻策!每當輿論譴責這些傳媒侵犯私隱,渲染色情暴力的時候,同一批人都喜歡以新聞及言論自由等冠冕堂皇的藉口,反對任何針對現有漏洞的法律改革,反覆強調應由傳媒自律!但傳媒在商人辦報的情況下,能否自律大家有目共睹。
法治是香港的重要基石,今次裁決卻令人感到法律是偏幫有權有勢的人士,而對弱勢的小市民明顯地不公平;有財有勢的傳媒老闆,掌握輿論工具的編輯,可繼續肆無忌憚地侵犯他人私隱而沒有任何個人責任,但一些明顯地受人指示的弱勢人士卻要成為代罪羔羊,公義根本未能透過法律得到伸張,若果今次被抓著的是記者而不是印傭,其命運肯定完全不同!當法律只成為有錢人及律師之間鬥智的遊戲,而不是伸張公義的工具的時候,法治制度便會失去大家的尊重。
蔡志森(明光社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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