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學者認為性傾向歧視法不會影響言論自由,這種大膽假設、無心求證的做法,實在濫用了市民對所謂專家學者的信任,因為除了現有歧視法的條文可以證明外,還有相關的本地案例可供參考。
輪椅博士欲乘的士,但司機拒絕幫她將輪椅搬上車尾箱(因他也有腳患),幸好有途人幫忙。在差不多抵達目的地時,司機出言不遜,說:「你坐輪椅大晒呀,你唔行得大晒咩,我隻腳都曾經做過手術!」結果法庭宣判司機犯了「騷擾」罪,賠償輪椅博士一萬元。
我雖然不認同司機的態度,但看到這宗個案時,真的驚了一跳,「你坐輪椅大晒呀」這類的話,我們一天到晚不曉得聽多少次──「阿婆大晒呀」、「失戀大晒呀」,縱然我們不一定認同說話者的態度,但若說這樣就算犯法,我真的認為這是以言入罪,嚴重侵犯言論自由。
最初我有點難以置信,請律師朋友幫忙翻查資料,看看到底的士司機還說了甚麼惡毒的說話,卻沒有甚麼發現,似乎司機連粗口也沒講過。翻查《殘疾歧視條例》對「騷擾」的定義,原來只須該行徑使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就算「騷擾」,標準是「一名合理的人」也有相同的感受。定義相當寬鬆。
除《殘疾歧視條例》外,《性別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諮詢文件」中,也有「騷擾」罪, 只須說「同性戀大晒呀」,已有可能觸犯法例。說性傾向歧視條例不影響言論自由的法律專家,真是內行人說外行話!
我們大部分人都愛國,從無分裂國土的念頭,可是當初為甚麼我們極力反對廿三條立法?因為我們認為它侵犯言論自由,將「意圖」等同犯罪;當時已有法律學者指出:「意圖」+「實際行動」=「犯罪」。若無「實際行動」就說是「犯罪」,則是以言入罪。
我們連歧視條例那麼寬鬆的騷擾罪都可以接受,為甚麼還要怕廿三條?還是某些專家學者議員,他們只關心他們所關心的某類言論自由,對於那些他們不關心的其他的言論自由,他們就會自廢武功,失去判斷能力?你覺得唏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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