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新罕布夏州聖公會按立同志主教,帶來普世聖公宗內部的分歧,甚至陷入分裂的危機。不少亞洲、非洲的主教都認定在聖經的脈絡下,同性戀是罪,是神不喜悅的性關係。「同志釋經」卻認為「貞忠的同性戀關係」與聖經教義沒有衝突,聖經沒有定此為罪;有些釋經家甚至認為大衛與約拿單的刎頸之交,實為龍陽之好。究竟誰是誰非?
舊約學者李熾昌博士從約拿單與大衛的故事(主要是撒上十八至二十章的結盟和撒下一章的輓歌),闡明聖經正面地肯定兩位同性的成人互相愛慕及委身生命的關係。(參李熾昌主講、陳裕昌錄音處理:〈舊約聖經與現代同性戀問題〉,原載於《釋》第十三期,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出版)李氏採取聖經和合本字面的翻譯—「深相契合」,約拿單愛大衛,如同愛自己的性命」(撒上十八1),便總結認為「這是一個比較正面的對兩個人(成人)的成熟感情的描寫」。
他認為從迦南文化的歷史考古背景中可發現,「成人」的男性同性相愛在當時被視為一件美事—約拿單與大衛的結盟,雖然不肯定是否婚盟,「但這個盟約對他們來說必定很重要。」及後約拿單死了,大衛更為他寫了一首輓歌。文章說:「......在撒母耳記上二十一章十七節至二十六節,更記載了一首大衛對約拿單之死的輓歌......」(這應是李氏錯引了經文出處,因為在撒上廿一章,約拿單還在生—那段輓歌應出自撒下一17~27)。他亦基於和合本字面的意義,認定「輓歌當中極度表現了那份愛情」。
李熾昌雖然強調我們要留意聖經成書的歷史背景,及經文在歷史流傳時的演變,可是筆者驚訝文章中那麼「字面」地理解約拿單與大衛之間的愛,而且主要是按和合本聖經的字面翻譯,忽略一些重要的故事細節在當時的意義,並作者用字的風格,例如撒母耳記對「愛」這字的用法和約拿單立約時,將配劍給大衛這行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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