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最近收到一些由院牧轉介而來要求洗禮的人士,他們都是一些住在老人院行動不便或是住在醫院久病臥床者。按本堂章則凡欲加入教會成為會友者,必須參加教會的聚會不少於一年,那麼這些由院牧轉介而來的人士,既從未曾參加教會的聚會,我們也很難要求他們到教會聚會,這樣本堂應否給他們洗禮並接納其為會友呢?
讀者 珊珊
珊珊:
很多謝你的來信,其實信中所提及的問題,不少教會也會遇到。
首先,我們要從聖經的角度去看看「受水禮」的資格問題。
二人正往前走,到了有水的地方,太監說: 「看哪,這裡有水,我受洗有甚麼妨礙呢?於是吩咐車站住,腓利和太監 二人同下水裡去,腓利就給他施洗。」使徒行傳八章三十六至三十八節
從這段聖經看,腓利之所以替太監施洗是因為他已經信了主。事實上,這太監信主不夠一天,也沒有機會上教堂,但對腓利來說,這都不是受洗的先決條件。唯一的條件是他的信心,他已經接受了耶穌為他的救主。
他們說:「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他們就把主的道講給他和他全家的人聽,當夜,就在那時候,禁卒把他們帶去,洗他們的傷,他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使徒行傳十六章三十一至三十三節
同樣地,這段經文很清楚的說明,信主是唯一接受水禮的條件。事實上,他們信主不夠一日,而且也沒有機會上教堂,但保羅卻為他們施洗了。
所以,我們可以這樣下結論,聖經並沒有定下其他受水禮的條件,只要他真心相信主耶穌,清楚是已經重生得救,他便可以接受水禮了。
我明白有些教會為了弄清楚他們的信心,便定下一些額外的條件,才接受為申請人施水禮,即如貴教會定下「必須參加教會聚會不少於一年」的規矩;原則上這也有其理由,不過我以為不應太執著這些人由定下來的規條,「安息日是為人而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而設的」,在特殊的情況下,我們是不必太執著這些規矩的。
我知道有些教會(如我從前事奉的美國播道會)是把水禮和入會分開的。他們認為受洗是歸入基督,而非歸入教會,所以他們把水禮和入會分開處理。或許我們可以定下水禮是沒有一年聚會之條件,入會則有這條件,這也未嘗不是解決的方法。
主僕 蘇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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