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是一個屬靈群體,應避免就社會事件發表立場」、「教會對社會事件的立場容易令教會分裂,所以,不表達意見最好」、「牧師是教會的僱員,她∕他應以教會利益為首、順從會眾的取向」等等看法往往令教會對社會事件保持緘默。早陣子,「基督教反賭波大聯盟」是罕有例子。然而,這次的成功(指教會高調地表達他們的立場)皆因沒有人(信徒或非信徒)提出(或不敢提出)賭博的好處,以致教會可以很安全(不受挑戰)地表達他們的立場。若真是如此,這次教會的表態並不能反映教會的勇氣。
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與七一遊行又是一個值得思考的課題。按我了解,教會對《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的討論不多,甚少教會以教會名義提出建議。不一定因為草案內容太專業,而是因為表達立場太政治。此外,大部分教會也沒有就參與七一遊行和七九晚會等課題拿出來討論。表面看來,這是對信徒的尊重,不影響他們的決定,但實際上,教會怕事,怕因立場帶來的衝突。結果,信仰與生活脫節了。當批評信徒們只做禮拜日的信徒時,教會豈不也做了只屬於私人領域的教會嗎?教會不將信仰與生活結合而只要求信徒如此行是假冒為善。
面對著同性戀的課題,我佩服天主教會的勇氣。天主教徒不一定認同教廷的看法,甚至神學家們對同性戀也有不同的意見,但教會應有勇氣申明它的立場(支持或否),而不是甚麼都不知道。於我來說,有立場(指反對同性戀關係)不等如不容許有「需要的邪惡」(necessary evil)之事實或可能,也不等如不提供牧養(不只是要改變同性戀信徒的性取向才是牧養),而是讓信徒知道他們所屬教會的傳統。傳統不是用來排斥,也不是一種不講理的權威,更不應是一成不變的美化詞,而是不隨便放棄塑造它身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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