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荷蘭人在一六二四年佔據台南之後,軍力亦不斷向南部、中部和北部去擴展。在傳教方面,亦陸續派遣傳道人到台灣工作。特別對於平埔族這些土著,一方面要學習他們的方言,另一方面又要為他們製造文字。尤其是那些學曉平埔族語言的教士,就用羅馬字拼音去造字,如此一方面便於日後那些教士學習台灣本土的方言;另一方面就可以用文字去教導學生去接受荷蘭教育。
荷蘭教士在傳教工作上,特別注重開辦學校教導兒童和青少年。當第二任主任牧師尤羅伯(Roberus Junius)到台灣不久,他便在新港社開設了一所學校。在一個班級裡已有七十名男學生;不到兩個月後又開了女校,收了一班女童。他們首先是教導兒童學習羅馬拼音和寫字母。其後又訓練了五十多位原住民,擔任教師職務,因此學校教育擴展到鄰近地區。
荷蘭教會在台灣教育事業的發展,格利韋斯牧師(Rev. Daniel Gravius見圖),的貢獻是功不可沒的。一六四七年到任後,由於他富有語文恩賜,通曉多種台灣原住民的語言,將荷蘭的祈禱文翻譯為平埔語和虎尾語。在他熱心推動教育工作下,不到一年新港各地的少年班已有五百五十七名學生,而成年男女班學生亦有五百多人。他們亦培植一些學生學習荷蘭語文,期望日後可以派他們到荷蘭去留學,接受更高深的教育。毫無疑問,荷蘭教會在台灣工作是有一套策略,以便配合荷蘭殖民地的統治。
據《巴達維亞城日記》,一六五七年教會評議會的記錄,記載有辦學的目的,按比例入學的少年,應品性良善,記憶力強,理解敏捷,已能熟記祈禱文和一些宗教知識。此外又授以荷蘭語的讀法、書法,以孤兒和貧窮的兒童,十歲至十四歲的年齡最為合適。其中更記錄學生上課的規定,少年們上午學習Formosa語;下午練習荷蘭語。上午授課時間,自日出起四砂漏刻,即六時至八時;早餐二刻,次四刻,即九時至十一時。下午授課時間為四刻,即三時至五時。一週間,除週四為少年們休假外,每日應由上午九時至十時,全學生學習讀法和書法。每日早晨日出前穿衣、洗臉、梳髮;然後跪下敬虔為晨間祈福。可見學生作息非常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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