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已於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會作首讀及二讀,政府也無意因為非典型性肺炎問題的影響而延遲立法程序。我們看見,不單是政治意識比較強的新一代基督徒普遍地反對這回的立法,就是一些過去對政治一直不感興趣,甚至漠不關心的年長信徒和教會領袖,也因為近年香港政府多次的政策失當而對「二十三條的立法」有所保留。甚麼「逢中必反」、「分化社會」等標籤的確是不好聽,其實這現象只不過反映在今天的香港社會裡,那些抗議政府和反對政府政策的聲音愈來愈大。假如政府不用心聽聽這些聲音,不重視這班反對的社會棟樑(包括法律界、教育界、醫學界、基督教界,甚至銀行界和公務員團體),而只懂得動員自己的擁護者支持,那麼社會不單會被分化,甚至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全。
基督徒是否要順服掌權者?應該怎樣順服?順服是否等於做順民?政府與政權有甚麼分別?推翻執政黨是否等於顛覆國家?法律是為政府的易於管治還是為人民的安定生活?要逐一給予這些問題一個直接的答案絕不困難,然而。這些答案背後的信念和理由更值得我們注意。
正如耶穌所說:「安息日(律法)是為人設立的,人不是為安息日設立的。」基督徒不是無政府主義者,我們歡迎有國家安全條例,正如我們願意接受和遵守安息日一樣。然而,我們認為法律是沒有自我價值的。對基督徒來說,法律必須出於上帝的心意,其設立之目的是為實現人民的幸福生活。這樣,法律就不單能彰顯上帝的公義,也能傳達上帝的愛了。
奧古斯丁曾質問,假如沒有了公義,王國和匪幫又有何不同呢?不錯,公義是政治制度最根本的問題。我們不難明白,縱使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社會秩序,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確定公民的義務和責任,可是缺乏公義的法律是不能帶來真正和平的;國家安全要靠高壓手段立法是不穩定和短暫的。一個社會要有真正的和平,除了有法律的保障之外,更重要的是以法理為基礎。因此,只有當法律能夠反映和實現法理時,我們才能在社會裡看見公義。
要把希特拉的政權和香港政府相提並論是不公平的。然而,潘霍華(D. Bonhoeffer)在納粹統治時期對政治所作的神學反省給我們很大的提醒。縱使潘霍華沒有贊同希特拉的政權,他卻如路德(M. Luther)一樣相信所有政權都有其神聖特性,也認同巴特(K. Barth)主張屬世的政權不能脫離基督的王權(Christusherrschatt)因為政權本身是上帝所設立的制度。正因如此,政權的存在便與上帝的神聖使命結合在一起了。那麼,倘若脫離了這使命,它的存在便成問題。他認為,政權的使命在於為基督在世上的統治服務而行使劍和正義的世俗力量。除了懲罰惡人的「負面任務」之外,它還有稱揚善人的「正面任務」。換言之,一切的政權都必須維護善。然而,一個非基督教國家或非基督徒政府怎樣知道自己有這麼神聖的一個使命呢?潘霍華認為知道與否,或願意與否都不能否定「政權都是為基督服務」,因為這不取決於人,乃完全是上帝所命定。因此,假若政權真的不知道,甚至像納粹政權那樣不願意承擔「為基督服務」的神聖使命時,教會便有責任向他們宣講,信徒便有責任起來改革。
過去的「政教分離」或「政教合一」的爭論對於今天的我們已經沒有甚麼意義,教會也不應再糾纏在這些數百年前歐洲處境的問題上。潘霍華的見證應該給這個問題畫上一個句號,因為恐怖的納粹統治不能奪去他對上帝的信心,他高調地宣告:「政權和教會都受同一位主(耶穌基督)的約束。」在基督的統治(Christusherrschaft)下,政權和教會應該在不同的崗位上,按照上帝的心意彼此合作,卻又互相牽制地成就上帝在基督裡至善的拯救。
相信每一個基督徒都響往法治的生活,然而,法律是否真的能保障我們,還得看是如何立法和執法。我們不能寄望一個非基督徒政府在立法和管治方面實現「為基督服務」的使命,但我們可以要求政府帶著誠意地多聽教會的意見,特別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為國家安全立法的事情上,所立的法律條文要與公義的法理精神一致。假如作為基督徒的我們也不認定地上的政權也是為基督的拯救服務,了解《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如何能「為基督服務」,並按上帝的聖道向執政者宣講「法律是為人民而設」,而只專注在教內或會內的事務,那麼「作鹽作光」的教導只會變成沒有內涵的宗教口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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