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抽屜,無意中發現抽屜內有一個信封。信封上寫著「立約」。好奇地打開信封,內文寫著「我們決意不常常吵架和打架」,而下文則有她們兩姊妹的名字和手指紋印。看著這封立約書,心裡呈現無比的安慰。因為她們終於想到有效的辦法來處理她們彼此間的衝突。但奇怪的,立約書卻沒有說明違反者的懲罰。是否她們沒有這樣的細緻?是否她們已預計違規,所以,不寫為妙?還是因這立約書不是商業社會所理解的一種合約,而是如婚姻關係般的一種立約,所以,其中沒有需要提出違反的刑罰,因為已破壞關係並不存在可補償性呢?為了保持我對她們的好印象,我仍選擇第三個解釋。
將立約書放回信封裡,我便去她們的房間,對她們說出我的發現。頓時間,她們都不好意思笑起來。我說:「你們的立約書還欠一件事才有效,就是見證人。見證人的作用是要肯定你們兩者的立約是自願的。」隨即,我問她們是否自願,她們以點頭示意。我亦像她們一樣,在信上印上指紋。
一星期後,因工作的緣故,我要離開香港。離開前的晚上,我對她們說,「當Daddy不在時,你們絕不可用武力來解決彼此間的不和。因為你們曾簽上立約書。」大女兒笑著答:「是,但信上,我們只寫下『不常常』。所以,間中吵架和打架都是可接受的。」頓時間,我想起知識使人自高自大。
到了外地後,立即致電回家,大女兒在電話說,「妹妹打我。」妹妹接過電話也同樣說,「姊姊打我。」在遠方的我,只好答:「不要常常就可接受了。」
筆者按:她們的打架只是一些很輕微的推推撞撞,不牽涉拳拳到肉。請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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