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的超越


3017 期(2022 年 6 月 19 日)
◎ 釋經講道 ◎ 翁傳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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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聖靈降臨後第二主日

  (賽六十五1-9;詩二十二19-28;加三23-29;路八26-39)

  本主日的書信是加拉太書三章二十三至二十九節,經文的重心是提醒我們得救道理的要訣,就是經歷律法的考驗,讓人體會到未能達到律法的要求,以至生命受到圈住,恰似困在死胡同之中。我們雖然身陷困境,但是可以超越束縛,因為耶穌基督已經為我們預備了一條又真又活的信仰之路。

  那麼猶太人世世代代所堅持的律法,有何含意?首先律法是建基於西奈十誡,不過十誡並不是戒律條文,而是十句重要的說話,為的是加添人與上帝以及人與人的關係。可惜後來猶太人將生命關係的重點,轉移至拘泥於字句條文,於是由十誡擴大至六一三條律例,成為文士法利賽人代代相傳的偏執信念。後來主耶穌歸納為愛主愛人如銀幣的兩面同一根源的愛(參太二十二37-40),可見愛就是蒙恩得救的不二法門。

  這樣我們從愛的角度來理解律法,便會明白律法只是「訓蒙的師傅」,「師傅」並非指老師或導師,而是履行紀律的人(參NRSV譯本作’disciplinarian’)。至於思高譯本譯作「童年導師」,呂振中譯作「啟蒙師」。周聯華牧師認為「訓蒙的師傅」是不恰當的譯法,因為其實這裏所述的師傅,只是羅馬時代的富戶僱用奴隸看管孩子的人,跟教師有很大的分別。這樣的表達,正正要突顯主耶穌才是教師,而前者只是褓姆而已。所以律法的功能,在人類成長歷史之中,雖然曾經發揮作用,但因着我們難以全然明白與上帝建立緊密關係的真諦,最終未能完成祂交託的使命,透過不足的體會,讓我們知道只有倚賴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祂幫助我們從褓姆的層次提升至教師的層次,最終能與上帝建立合宜的關係,這就是因信稱義的精神所在。(加三24-26)

  因着與基督建立關係是深入透徹的,所以我們都歸在祂的名下,與祂一起走屬乎基督的生命道路,讓人看到我們,好像看到基督一般,亦即整個生命都表裏一致,彰顯主愛(加三27)。這樣無論是猶太人或希利尼人的民族文化信仰有何差別,但藉着耶穌基督都能夠共融在一起。在社會制度方面,當時仍未廢止奴隸制度,羅馬帝國有很多奴隸,前面提及「訓蒙的師傅」是其中的一種。相對而言,自然產生自主與為奴的區別,但如果成為上帝的兒女,便會消除區別,如腓利門書描述保羅寫信為曾作奴的阿尼西母求情,希望腓利門收納他,如同收納保羅一樣(門一17)。這樣看來,保羅、腓利門與阿尼西母因着耶穌基督已超越自主與為奴的界線。無論是男是女,在耶穌基督裏,也消除了區別,因為無論甚麼身分地位,在主愛中已經合而為一了。(加三28)因着屬乎基督,無論是甚麼種族文化、社會地位、性別不同……我們都能活在自由平等之中,延續上帝應許賜予亞伯拉罕的福氣(加三29),使更多人蒙福,成為上帝的兒女。

  翁傳鏗(基督教文藝出版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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